张某系某配件加工厂的职工,从事零件加工工作。2009年11月30日,张某在从事本职工作过程中,机器将其所戴手套绞住,并顺势将其手卷入,使其左手拇指外的其余四指均被绞断。同事见此情形,马上切断机器电源,并将张某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半年后,张某康复出院,找到工厂负责人,要求其按工伤赔偿自己的损失。而工厂负责人称,工厂有明确规定,工人在工作中不得戴手套,张某系因自己违规操作才受伤的。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很气愤,到法院寻求法律帮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张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本职工作时意外负伤,按照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其受伤的原因系违章操作,所以其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考虑到劳动者与公司、企业法人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且工伤事故大多与工人违章操作有关,故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人,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以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受事故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经济补偿。
简言之,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负伤,即使是因意外或者自己疏忽,甚至有某些责任或过错,一般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除非劳动者受伤系因其故意违章,采取违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行为、斗殴、醉酒导致。
张某虽然违反工厂规定戴手套工作,并因此受伤,但其行为应看成是疏忽大意,并不是故意违章操作以追求自残自杀的结果。所以,工厂负责人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认定张某所受的伤为工伤。(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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