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行提
起诉讼,要求三星
公司偿还本息合计1014099元,滑县铝型材料安装服务部、三机车行承担保证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了滑县铝型材料安装服务部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因三星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原告申请追加公司
股东刘全民、王中森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判令刘全民、王中森、王红梅、白文波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
滑县人民法院认为,华融信用社与三星公司、三机车行签订的借款担保
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该合同只是一种形式,合同签订后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其真实的目的是华融信用社利用该合同归还内黄城市信用社的拆借款,因此该借款担保合同为无效合同;三星公司并未取得该笔贷款的使用权,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三星公司也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同时三星公司的股东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滑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滑县人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10元由滑县人行负担。
滑县人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订立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华融信用社的领导班子成员及经办人员、亿博公司均证实,与三星公司签订80万元借款合同的真实目的是利用该合同归还违规挪给亿博公司的拆借款,该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三星公司也未使用该笔款项,实际用款人以及对该笔款项进行还本付息的均是亿博公司,因此原判认定华融信用社与三星公司、三机车行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无效是正确的。
原华融信用社的领导班子成员张爱卿、黄国然证实,1998年3月2日从内黄城市信用社拆借资金挪给亿博
公司的200万元款项与同日贷给亿博公司的200万元不是同一笔款项,挪给亿博公司的200万元没有手续;1999年1月23日所偿还100万元的拆借资金的来源是同年1月22日以三星公司名义所贷的80万元,且华融信用社因违法违规经营于2001年7月24日被责令停业整顿,故其1998年3月2日从内黄城市信用社拆借200万元,在没有手续的情况下挪给亿博公司使用存在违规行为也是必然的。从滑县人行提供的华融信用社剥离信贷资产明细表来看,亿博公司在华融信用社所贷款项中一日之内存在多笔贷款,因此,滑县人行上诉称华融信用社1998年3月2日从内黄城市信用社拆借的200万元于当日以贷款的形式给了亿博公司,以及1999年1月23日偿还内黄城市信用社100万元拆借资金的来源是亿博公司归还的100万元的贷款,进而推定华融信用社与三星公司签订80万元的借款
合同真实有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2006年5月12日,安阳中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