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村居民。该村内人口较多,但是仅有一个小卖部。李某看到设立一个小卖部生意较好,投资小,又省力,于是便在自家临街的房子中腾出一间,设立了一个代销点。出售各种日常生活用品,如烟酒、零食、各种玩具、文具以及针头线脑等等。一个月之后,营业状况还算可以,已经杷本钱挣回并稍有利润。但是工商所在知道代销店成立后,以李某未领营业执照擅自设立经营摊点,罚款200元,并责令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非企业经济实体或个体经营户,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这在性质上属于行为罚,或称为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其直接后果就是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剥夺其经营利益。所以一般是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才适用。如企业招用未满十六岁的童工参加生产劳动,直接摧残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剥夺了他们接受国家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这些企业可以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主体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的时候,一般附有限期整顿的要求,如果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纠正了违法行为,就可以恢复生产经营。
在上面的案例,李某未经工商管理部门的批准,未领取营业执照而设立代销店,确实是违反了工商管理秩序,工商管理部门有权力作出处罚决定。李某在知道自己行为的违法情况后,也有权利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代销店的许可,在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可以继续营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