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与小王家住同村。今年夏天的一个下午,小王用小铁车推砖砌衬屋旁通道,老张路过时,手中的铁锨不小心捅了一下小铁车,小铁车歪倒,有的砖块破碎。此举引起小王不满,两人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老张面部、四肢受伤。经鉴定,老张构成轻微伤。经村委会调解未能达成协议,老张诉至法院,要求小王赔偿经济损失3800元及精神损失3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小王与老张产生纠纷,发生厮打导致老张受伤,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老张因伤所受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老张的铁锨将小铁车捅倒,是导致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对纠纷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故应减轻小王的赔偿责任。
关于老张要求小王赔偿精神损失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8条第2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决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赔偿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主要是指致人死亡和致人残疾。老张的伤情经法医鉴定属于轻微伤,不存在因侵权导致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不具备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条件,其要求小王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小王赔偿老张因伤所受经济损失3800元的70%即2660元,驳回老张的其他诉讼请求。(付风安 卢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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