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发布的《
工资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劳动者个人
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
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
抚养费、赡养费;(4)
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该规定第16条还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
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上述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不得视为克扣工资。
此外,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下列减发工资的情况也不得视为克扣工资:(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
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假等原因相应减发工资。
综上可见,只有在法定允许扣除
工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扣除
劳动者的工资;在法院禁止扣除工资的情况下,不得作允许扣除工资的任何约定;即便在法定允许扣除工资情况下,每次扣除额也不得超出法定限额。
本案中,赵某向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的劳动,
合同未能及时履行与赵某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建筑装饰工程
公司扣发赵某工资的理由不在代扣、扣发、减发工资的法定范围内,因此是随意的、非法的。当然,如果劳动者有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情况时,用人也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给予经济处罚或
行政处分,但不得以扣发劳动者工资的方式处罚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