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夫妻因与我做生意,欠我3万元钱,总是赖着不付。迫不得已,我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主张了我的权利,判决王某支付货款和利息。但当我再次到王某家收款时,邓某的妻子却说她与王某已经于上个月协议离婚,协议条款中规定:房屋家产归她,由王某承担全部债务。并拿出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给我看。调解书内容也确是如此,而王某又外出经商去了,不知确切地址。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王某夫妻的离婚显然是借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合法,协议也无效。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财产不够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从你来信的情况看,无论王某的商店是王某夫妻共同经营还是由王某个人经营,商店都是王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因商店产生的债务也应是王某夫妻的共同债务,离婚时,理应用商店内的财物及王某夫妻的其它共同财产偿还所欠你的债务。而王某夫妻离婚时却协议由邓个人偿还,显然是一种恶意串通借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你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会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