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李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结婚,生育女孩子后,丈夫便经常借口打骂李某。有着严重重男轻女思想的张某,对妻子产期生活不予照顾,夫妻关系日益恶化,经居委会劝说无效,李某以经常遭到张某打骂为由,诉请人民法院批准离婚。
人民法院受理上案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劝说教育,由于原告李某宁死不回夫家,致使调解失败。
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任务。”实行计划生育由此成为一项法律原则。但是,由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封建思想的存在,一些婚姻当事人并不自觉遵守该项原则,甚至对生女孩的母亲及女孩子进行虐待。本案被告张某,年纪虽轻,但封建夫权思想严重,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观念特别根深蒂固,其殴打原告李某的行为也是严重的。法院考虑二人婚姻基础差,经常打骂虐待原告,经教育不悔改,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于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婚姻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有计划地控制人员增长,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是指节制生育,以降低人口发展速度,控制人员数量,提高人员素质。其基本要求是:少生、晚生、优生、优育。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有计划地控制人员增长是实现现代化建议的重要条件。
控制人中增长的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议中面临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也是全国各族人民十分关心的问题。由于我国的人中基数大,年龄构成轻,如果不下最大的决心,采取坚决而又恰当有效的措施,实行计划生育,把人中增长的势头控制下来,出生率稍有提高,新增加人中的绝对数就很大,对于改革开放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给子孙后代,都会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取得了显著成就:(1)妇女生育水平明显下降,人中增长速度明显减慢;(2)人们的婚育观念向晚婚晚育和少生方面转变;(3)人民的健康与教育水平不断提高;(4)妇女地位不断提高,使广大妇女摆脱了婚后频繁生育的状况和繁重的家庭负担,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从事经济活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结合本案,被告人张某因妻子生育女孩而在妻子产期对其生活不予照顾,其行为十分恶劣,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在以后的夫妻生活中,因妻子生育了女孩而经常对其进行虐待,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有关计划生育的原则的规定。而且由于他的严重夫权思想和重男轻女观念,致使本来感情基础就不太牢固的婚姻更加脆弱,最终致使李某宁死不回夫家,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予以他们离婚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