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民
案情
叶某与邹某系邻居。2008年9月10日,叶某与邹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殴打,造成叶某受伤的事实,后经司法鉴定叶某伤残为轻伤十级。于是叶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获得赔偿。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某提出伤残系被告邹某殴打所致,而被告邹某辩称,叶某的伤残系叶某自己不小心摔伤所致。但原、被告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提供不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分歧
叶某的伤残属于自伤还是他伤?
第一种意见认为,叶某的伤残属于自伤。因为本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范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原告叶某应对自己主张的伤残系被告邹某殴打所致承担举证责任,而叶某提供不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二种意见认为,叶某的伤残属于他伤。因为根据逻辑推理,在不存在第三人的互殴中,若伤残不是自伤,则可推定为他伤。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虽然本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范畴,原告叶某应对自己主张的伤残系被告邹某所致承担举证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的另一事实”,本案中,原告叶某虽没有证据直接证明伤残系被告邹某所致,但亦可以举证证明伤残不是由自伤所造成,从而推定伤残系被告邹某所致。
2、本案中,原告叶某为受害人,属于弱者,出于法律保护弱者的考虑,认定伤残为他伤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相互斗殴的事件时有发生,若殴打者否认殴打受害者,而受害人要直接举证伤害是由对方造成的就较困难,所以在不存在第三人的互殴中,只要受害人能证明受伤不是自伤,就应认定伤害为对方所造成。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互殴中,受害人不可能自己殴打自己,除非对方能举证证明伤害系受害人自己所为,否则应认定伤害为对方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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