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致易
【案情】简某和李某系好友,2007年6月,简某出国,将其所有的一辆小轿车无偿借给李某使用。2007年10月,李某死亡,其子小李不知车辆为简某所有,遂作为遗产继承,并作日常之用。2008年3月,简某回国,要小李归还车辆,小李拒绝归还,在简某出示了车辆为其所有的相关证件后,小李才返还。因借用时间较长,且保养不好,车辆磨损严重,相关部件必须更换才能使用。简某要求小李赔偿车辆磨损费用及更换相关部件的费用,小李拒绝,双方遂起争议。
【分歧】善意占有人致占有物损害是否应予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李应当予以赔偿。简某将车辆借给李某使用,李某在使用中,就负有保管好车辆的义务,李某去世后,小李占有该车辆,同样负有该种义务。现车辆磨损严重,甚至相关部件还需更换。对此,小李没有履行好保管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李不应赔偿。小李作为车辆的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对于车辆的占有,李某和小李分别和简某之间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李某和简某之间形成的是车辆的借用关系,而小李则因不知车辆为简某所有,予以继承,实际上是对简某车辆的善意占有。
就简某和李某之间而言,在车辆借用期间,如果双方就车辆的损害由谁承担有明确的约定,则参照约定,若没有,则可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就本案而言,因李某明知车辆是从简某处借来,就应当保证车辆得到正确使用,如若李某存在不当使用致使损害,则要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具体赔偿责任。否则,便无须赔偿。
本案重点探讨小李在善意占有情况下,是否应当赔偿简某车辆的损害?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均为不法占有,其中善意占有是指凡是自信自己有正当权利而实施的占有行为;恶意占有则指占有人明知自己没有正当权利或对自己有无正当权利有怀疑而实施的占有。
就本案而言,小李以为车辆为其父亲所有,予以继承,且在简某出示了车辆为其所有的证件后,就予以返还,可以认定小李对车辆的占有属善意占有。对于简某主张的车辆磨损及部件更换费用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当占有人是恶意占有时,对使用过程中致占有物损害才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小李是善意占有,对此期间的损害无论是正常使用,还是不当使用,均不须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