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世界杯”举办前后的红红火火,赌球生意也火得不能再火了。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赵某、方某之间展开了这种赌球游戏,产生了赌博债权债务关系。那么,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将会涉及怎样的法律关系?请看下面案例。
案情回放
赵某诉称,从2009年起,方某就向他借钱,至2010年年初,已连续借了98000元。并出具了方某为其打的借条。现因多次索要,方某均以没钱为借口不还,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方某还钱。
方某辩称,借条签名是其所签,但是赵某的钱并未打到自己账户上,而是打到了李某的账户上。此钱也不是用于生活,而是用于赌球。
法院经审理查明,方某是一个体户,偶然机会认识了赵某,在和赵某及赵某朋友李某一起吃饭时,方某看到李某花钱大方,于是问李某做何工作,赵某说李某在玩赌球,而且向方某说明如何赢得。方某正因为自己小店生意不好烦恼,于是也要求赵某为其开立赌球账户。于是,赵某在李某的帮助下,为方某开立了赌球账户,方某每天的输赢额度为3万元。开始,方某小有赢利,于是胆子越来越大,下的注也越来越大,可是后来,不知为什么,方某再也没有赢。于是,方某把自己的小店也变卖了,没钱时,赵某就借给方某钱,因是网络赌球,在结账时,由赵某直接把方某赌球账户中欠款付清,之后,由方某给赵某写下欠条。
审理中,赵某出示了方某写的欠条,欠条共三张,两张3万的,一张38000元的。
方某辩称,该欠条是赵某自己所写,除签名外,均为赵某所写,所以认为,签名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无效。方某不认可欠条中除签名外的部分是其所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赌球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赌博行为,赌博债务属于非法债务,双方的行为因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显属无效民事行为。所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马颖秋律师评析: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在“母法”的大原则下,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此为《民法通则》的制定目的。《民法通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也是《民法通则》的制定原则之一。
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上述法律条文均有一个共同的原则和制定目的,即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本案中,赵某诱使方某玩赌球,该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同时,方某虽然在赵某所写借条上签了名,双方成立了一种合同关系,赵某也确实为方某偿还了赌球债务。但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赌博,而赌球是赌博的一种,所以该种债务是违背国家法律基本原则的,此种债务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正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午报记者 博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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