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春梅
肖某的公司作为销售企业,最常见又最头痛的事情就是买家拖欠货款。虽然公司曾多次提起诉讼,其中也不乏胜诉的情况,但多因买家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得到的判决书只是一纸“法律白条”。那么,就货款被拖欠该怎样防患于未然呢?对于肖某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在买卖合同中设置所有权保留条款。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卖方享有的是物权,而不只是对买方的债权,物权具有优先性,如果买方因资不抵债而不能付款或者迟延付款,卖方可以直接主张取回货物,买方的其他债权人则无权要求按比例分配货物或用货物折款。如果不保留所有权,卖方享有的仅是债权,债权的平等性,决定了当买方不能清偿所有人的全部债务时,卖方只能要求变卖买方资产按比例实现自己的债权,而无权要回货物。
2.在合同中设置使用费条款。即在买卖合同约定,如果买方拒不依约付清货款,卖方不仅可以取回货物,且买方必须支付货物的使用费,以确保货物不被贬值或贬损。
3.为货款设置担保。担保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人的担保即提供担保人,保证买方不履行付货款义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
物的担保主要包括:
(1)抵押。即由买方(也可以是买方提供的第三人)提供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货款回收的担保,当买方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卖方可以以该物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从价金优先受偿。
(2)质押。即由买方(也可以是买方提供的第三人)先行移交动产或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及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给卖方,作为货款的担保。当买方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卖方可以将该物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从价金优先受偿。
(3)定金。即卖方可以约定由买方提供不超过货款总额20%的金钱作为担保,买方付清货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买方不支付货款,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行使不安抗辩权。即是卖方有确切证据表明买方丧失履行货款的能力时,在买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如停止供货)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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