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制度化、服务化
                                              创建"红色"律师事务所
直播视频: 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志愿服务队的民生情怀  点击进入观看
首页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无责任或无过错不赔条款,无效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197次    
车损险关于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义务的条款,被指具有鼓励司机违反交通法规的作用,法院据此认定——

 杨维松

  众所周知,车主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普遍规定按照车辆一方所负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即“无责任或无过错不赔”,这似乎已成为“铁规”。然而,这一规定在江苏省遭到了两级法院的否定。

  车损理赔,全赔还是赔30%?

  2008年1月,无锡市伟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产公司”)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

  2008年11月,房产公司驾驶员李小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人王建新受伤,自己的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小强负事故次要责任,王建新负事故主要责任。

  经保险公司定损,车辆损失为7.3万元。修车后,房产公司支付了7.3万元修理费,并将保险公司诉至无锡市锡山区法院,要求全额赔付。

  2009年12月,该案开庭审理。

  保险公司辩称,因房产公司驾驶员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仅应按照损失的30%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的依据是保单有关机动车辆损失险的条款。该条款规定:“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对特约了本条款的基本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扣除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审:不计免赔险阻止按责任比例赔付的适用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机动车辆损失险条款是否适用于理算保险金?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房产公司投保时就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免责的条款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故该部分条款对房产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因房产公司在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的同时,又投保了不计免赔险,根据该险种的条款,机动车辆损失险中保险公司按照责任比例赔付保险金的条款在理赔时不再适用。据此,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2009年12月,法院审理认为,房产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险,在赔偿限额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基于诚实信用的要求,对房产公司事故受损车辆7.3万元损失予以全额赔偿。依据《保险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房产公司机动车辆损失保险金7.3万元。

  终审:无过错不赔付鼓励违法,无效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2010年3月,无锡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保险公司称,一审法院错误理解了不计免赔险的内容,保险公司应当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义务;应当先由事故相对方在其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为(72913元-交强险2000元)x30%=21273.9元,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

  房产公司辩称,投保了车损险,就应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事故相对方是否投保交强险与其无关。

  庭审中,房产公司声明其未向事故相对方主张过权利,也没有获得赔偿。

  无锡中院审理认为,依据保险法理,被保险人无过错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设定的机动车辆损失险格式条款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义务的内容,实质上产生了鼓励机动车驾驶者违反交通法规的反面作用,与鼓励民众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与保险法理冲突,既不符合缔约目的,也有违公平原则。且上述格式条款客观上免除了保险公司自身的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获得赔偿这一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及《保险法》有关规定,应认定该条款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应当先由事故相对方在其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在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有权就其损失选择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或向事故相对方主张赔偿,现房产公司选择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并无不当,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造成损失的事故相对方行使追偿权。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日前,无锡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正义网
 相关文章
·超期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2020/7/20)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 购房定金能退还吗 (2020/7/20)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用工关系 (2020/7/20)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是否应对原担保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020/7/20)
·非新生儿近亲属无权诉请撤销《出生医学证明》 (2020/7/20)
·对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种意见 (2020/7/20)
·“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2020/7/20)
·诈骗与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 (2020/7/20)
·关于监护权的法律规定 (2020/7/20)
·少年遭围殴拔刀自卫捅伤人 (2020/7/20)
顶部】【返回首页】【返回上页
借车出车祸 车主是否要担责
职工违纪可惩处 公司随意罚款不合法应返还
律所新闻
更多 > 
省司法厅唐健、湘西州委组织部颜..
吉首市总工会张莉莉一行到湖南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荣膺湖南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2023年..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丽君律师..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马劲坳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劳动者..
砥砺前行 共赢未来---湖南中..
党建专栏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树辉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获湘..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亚东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少华、宋..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与花垣县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3.1..
律师说法
更多 > 
超期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 购房定金能退..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是否应对原担..
非新生儿近亲属无权诉请撤销《出..
对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种意见
“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诈骗与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
合同范本
更多 > 
房屋租赁合同
公司转让合同
汽车转让合同
二手车过户合同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合同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扫一扫进入手机站
联系我们     本站声明     发送邮件
Copyright © 2020 Hnzxj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未经授权·禁止使用·违者必究
吉首市乾州武陵广场D栋2层(州交警支队正对面二楼门面)
投诉电话:0743-8277888  邮箱:wangyadonglawyer@vip.qq.com
备案号:湘ICP备20015972号

湘公网安备 43310102000297号


扫一扫进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