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潘是某制冷公司的员工,因工作中发生事故被烧伤,近日他到法院起诉,要求某制冷公司对自己进行赔偿,但法院却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08年,退伍后的小潘到一家制冷公司当上了空调维修工。一天,公司派他到某证券公司进行空调保养,小潘在向空调过滤池内投放公司预先准备好的化学药品时,药品发生强烈反应并着火,导致小潘被灼伤,诊断为全身多处药剂灼伤30%,公司支付了小潘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后经鉴定,小潘遭药剂灼伤愈合后遗留瘢痕面积达全身体表面积的20%,相当于工伤八级伤残。
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行使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制度,其中“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适用的特殊诉讼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案例分析
本案中,小潘在受伤之日即就知道被侵害的事实和被谁侵害,即使此时小潘尚未治疗终结,那么诉讼时效也应从治疗终结起开始计算。制冷公司抗辩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小潘未举证证明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且其自述制冷公司和证券公司于2008年底即明确表示拒绝赔偿,在此后的一年内,小潘既未与侵权方协商一致,也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更未向法院起诉主张损害赔偿,故其向法院起诉时已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法院一审驳回了小潘的全部诉讼请求。(震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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