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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公证书要经过详细核查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269次    
沈义 罗彬

  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子,叶家四姐弟签订协议,约定每人继承一间。然而事隔多年后,叶家三个弟妹才知道那套房子已登记到大姐的儿子杨某名下。原来,重庆市某区公证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了叶家大姐是“独女”的证明。杨某正是凭着这份公证书和四川德阳市某区公证处出具的叶家大姐将房产赠与其子的公证书,顺利地将房屋过户,并领走44万元拆迁补偿款。叶家三个弟妹为此将公证处告到法院。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由杨某返还原告拆迁款33万元,并由公证处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公证书出错惹麻烦

  据叶先生称,他们总共四个姐弟,自己排老幺。父母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去世后,留下一栋一楼一底共106平方米的房屋。经商议,四姐弟签订协议,约定每人继承一间。

  叶先生说,由于他们姐弟都有房,于是把房屋借给大姐的子女居住。2008年9月,二姐听朋友说起老房子要拆迁,于是去打听情况,结果却得知大姐的儿子杨某已凭着四川省德阳市某区和重庆市某区公证处的两份内容分别为赠予和继承的公证书,从开发商处领走44万元补偿金。

  后据法院认定,早在2003年3月21日,重庆市某区公证处作了一份公证,证明叶家父母生前只有叶家大姐一个子女,所以那栋房屋由叶家大姐继承。

  那么,德阳市某区公证处为何出具公证书呢?原来叶家大姐早年嫁到了德阳,就在重庆市某区公证处出具继承公证书的前几天,德阳市某区公证处也出具了一份公证书,证明叶家大姐将这栋房屋赠与她儿子。叶家大姐的儿子杨某就是凭着这两份公证书和社区证明,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领走补偿款。

  叶先生称,侄儿是借助公证的力量达到了产权过户的目的,“公证处没有调查清楚就下了结论。”

  三弟妹状告公证处

  叶家弟妹了解到具体情况后赶到重庆市某区公证处反映。经该处复核,认为当初公证时,申请人提供了虚假证明,隐瞒了真实情况,遂于2008年10月6日撤销了2003年由“独女”继承叶家房产的公证书。

  公证书虽然撤销,但侄儿已将拆迁补偿款领走,怎么办?叶先生和其大哥、二姐认为,因为公证处审核不严,错误公证,才给他们造成了损失。为此,三人将重庆市某区公证处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33万余元损失。因案件复杂,法院几次开庭审理,其间公证处还以领走补偿款的杨某涉嫌刑事犯罪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法庭上,重庆市某区公证处代理人拿出叶家大姐所在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及德阳市某区公证处公证书,称是杨某出具了虚假证明欺骗了他们,正是由于当事人提供了虚假证明、进行了不实陈述,隐瞒了被继承人有四个子女的事实,才致使该公证书内容不真实。该代理人还认为,在他们作出公证之前,德阳市某区公证机构也出具了公证书,“有错也是德阳方面错误在先”,况且即便所代理的某公证处程序有错,也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直接责任。

  公证处被判担责

  庭审期间,法院追加了杨某和叶家大姐作为被告。杨某在法庭上辩解称,房屋本来就是他父母的,只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当年才将房屋登记在外婆的名下。他认为自己在公证时虽然隐瞒了一些事实,但并没有侵犯他人财产权。

  法院审理认为,从现有的证据看,争议房屋是叶家四姐弟父母留下的遗产,四个子女都有权继承。由于老人没有留下遗嘱,房产应由叶家4姐弟按法定继承办理,4人平均分配。虽然叶家大姐将自己的份额赠与儿子杨某合法有效,但杨某处理房产其他部分是越权行为,所以判决杨某返还拆迁补偿款中的33万余元。

  本案公证处应对所公证内容、公证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负责。在公证处未到公安机关等户口管理机构调取被继承人身份信息,未核实继承人基本情况下,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就出具了房屋继承公证书,导致杨某以错误公证书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从而侵占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因此公证处应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直接损害他人的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在能够防止或减少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直接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本案法官指出,重庆市公证处在承担10%的补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相关责任人追偿。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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