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制度化、服务化
                                              创建"红色"律师事务所
直播视频: 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志愿服务队的民生情怀  点击进入观看
首页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的效力的认定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028次    
  魏国华 王诗印
  【案情】
  2008年11月16日,被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崇仁支行(以下简称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09年10月 20日,第三人江西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到期债权20万元及利息让与给了原告(第三人对被告的债权明确且无瑕疵),且双方签订了债权让与协议。原告遂将第三人让与债权之事书面通知了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持债权让与协议向被告催要欠款80万元及利息,被告只偿还了其中60万元及利息,但拒绝偿还剩下的20万元及利息,于是原告诉诸法院。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让与人)与原告(受让人)之间让与债权行为存在瑕疵,因为第三人没有直接向被告履行通知义务,该让与行为对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无权直接向被告主张让与之债权。被告除欠原告60万元借款及利息外,与其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人与原告之间让与债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向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故该债权让与行为对被告有效,原告可直接向被告主张债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理由如下: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产生效力:(一)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让与通知。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让与的生效采用通知主义,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债权让与才对其发生效力;明确规定债权让与通知的义务主体是债权让与人(原债权人),是考虑到债务人作为履行义务一方,与让与人之间签订合同是建立在充分了解并信任让与人基础之上的,而债务人对受让人之情形毫不知情,受让人冒然通知实为不妥。因此,债权让与人负有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事实之义务,否则,该债权让与行为对债务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如此规定让与人通知表明我国更侧重于保护流转安全,虽然付出了一些效率上的代价也是为了最终避免纠纷的发生。但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由于让与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而损害受让人利益的问题。对于如何避免此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1.债权人已将债权的让与通知债务人时,即使未为让与或让与无效,债权人仍应对债务人承受其已通知让与的效力。2.债权人已向让与通知证书中的新债权人开具让与证书,而新债权人向债务人提示此一证书者,应视为与让与通知有同等效力。”在此情况下让与人与受让人均可为通知。
  本案中,第三人与原告自愿达成让与债权的合意,虽然债权合法有效,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但是由于第三人(原债权人)未履行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导致该债权让与行为对被告(原债务人)未生效,所以该让与行为无效,原告(新债务人)不能直接向被告主张让与债权,被告没有义务履行偿还相关债务,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主张让与债权的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相关文章
·超期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2020/7/20)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 购房定金能退还吗 (2020/7/20)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用工关系 (2020/7/20)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是否应对原担保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020/7/20)
·非新生儿近亲属无权诉请撤销《出生医学证明》 (2020/7/20)
·对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种意见 (2020/7/20)
·“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2020/7/20)
·诈骗与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 (2020/7/20)
·关于监护权的法律规定 (2020/7/20)
·少年遭围殴拔刀自卫捅伤人 (2020/7/20)
顶部】【返回首页】【返回上页
转让车未变更交强险 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离婚时,已增值股票该怎样分割
律所新闻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荣膺湖南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2023年..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丽君律师..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马劲坳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劳动者..
砥砺前行 共赢未来---湖南中..
湖南省律协杜亚萍一行到湖南中湘..
湘西州总工会刘军一行到湖南中湘..
党建专栏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与花垣县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3.1..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开展..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吉首市马..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获全..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花垣县双..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亚东律师..
律师说法
更多 > 
超期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 购房定金能退..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是否应对原担..
非新生儿近亲属无权诉请撤销《出..
对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种意见
“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诈骗与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
合同范本
更多 > 
房屋租赁合同
公司转让合同
汽车转让合同
二手车过户合同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合同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扫一扫进入手机站
联系我们     本站声明     发送邮件
Copyright © 2020 Hnzxj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未经授权·禁止使用·违者必究
吉首市乾州武陵广场D栋2层(州交警支队正对面二楼门面)
投诉电话:0743-8277888  邮箱:wangyadonglawyer@vip.qq.com
备案号:湘ICP备20015972号

湘公网安备 43310102000297号


扫一扫进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