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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买到假货向谁讨说法?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364次    
吴明江 单国友

  网购方便快捷,但我们也常常被假货困扰。这些假货,既有化妆品和服装,也有价格不菲的摄像机等电器产品。如果与网站联系,很多网站都以请与销售方联系而推脱。与销售商联系,不是联系不上,就是不被理会。那么,网购买到假货向谁讨说法呢?根据法律规定,网购买到假货,可从3个方面展开维权。

  可向卖家讨说法。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九条还规定,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如销售假货,应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质量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作真实、明确答复。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买到假货后,可要求销售者退货、更换或赔偿。

  可向生产者讨说法。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伪造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的,要责令改正、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购时,要问清厂家,收到假货,即可要求厂家赔偿损失。

  可向网站讨说法。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按照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质量状况的,应保证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相符。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向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第三十九条还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将于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知道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站作为商品信息发布平台,为销售创造条件,对商品来源、产地、真假有把关义务。网购假货后,可要求网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上述赔偿义务单位不予解决,可向消费者协会反映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文章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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