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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价值贬损判例研究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779次    
   价值12万的polo车严重被撞,虽然车已修好,但车的身价降了三分之一。车主陈女士认为,肇事方理应为自家车的贬值埋单,于是起诉到法院。据了解,这也是沪上首例车主索赔车辆贬值费案件。
事件回顾:polo被撞后缩水4万
    去年12月,陈女士的丈夫徐先生驾驶着自家的polo车,在延安高架中春路段与两辆车发生追尾事故,处于中间位置的polo车头车尾均受重创。经交警现场勘查鉴定,三车中的一辆大客车负全部责任。
    在这次事故中,陈女士价值12万的polo车被撞受损,她一共花去了1万余元的维修费。虽然事后车已修好,但陈女士自觉车的质量已大不如前。于是聘请了上海二手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polo作评估,发现维修后,车辆贬值4万余元。由于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购买了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因此陈女士将肇事司机的单位起诉到法 院,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两方除赔偿汽车修理费等费用外,还需赔偿车辆贬值费4万余元及评估鉴定费180元。
    庭审焦点:贬值费是否在理赔范围
    在一审中,法院并没有同意陈女士提出的车辆贬值费和评估鉴定费。法院认为,经过修理后,polo车已经恢复了原形并能正常驾驶,因此被告方无需承担这笔费用。
    陈女士对一审的判决表示不服,于是向市一中院提出了上诉。在昨天的庭审中,陈女士的律师指出,polo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得到修理,但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此车具有的性能、规格、安全性等要求。而且同车不同价,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的差额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原告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
    然而被告单位却认为,陈女士的polo在发生事故前已经行驶了1年多,在事故发生后,陈女士的车进行了修理,零件都得到了更新,反而是增值,而非贬值。保险公司则提出,车辆的贬损费不属于理赔范围内。
    陈女士坚持认为被告必须为polo的贬值埋单,拒绝进行调解,法院将在审理后,择日进行宣判。
    【保险公司】    贬值费标准很模糊
据了解,目前在整个保险行业,还都没有把贬值费纳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因此当前的车辆贬值,也只能向肇事者提出。据相关人员介绍,在保险行业,能投保的东西都是可以用经济价值来衡量的。但目前来讲,车辆贬值费的问题是标准很模糊,各地评估的差异也很大,受损车辆具体贬值多少钱等,都没有量化。
    当前法院如何来确定贬值费用也是一个难题,要具体确定贬值了多少,目前应该说是还没有明确标准,当前对于二手车贬值的评估,只能依靠评估师的经验来判断。
    【车商】
    修理很难恢复原装性能
    据一些专业汽车销售人员讲,目前车辆是否贬值,是由专门的二手车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只是一般的擦挂,修复后不会影响车辆的性能,则不会有太大的贬值。但如果是发动机大修,或修复时有大量敲打,甚至发生轿厢变形等重大损伤,虽经修理但实际上是很难恢复到原装车的性能,而且还会影响到车的使用寿命等,因此车辆贬值自然在所难免。但也有一些车友谈到,赔偿车辆贬值费对那些故意违章的肇事者才能起到应有惩戒作用。
连续几起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致车辆贬值的案件,值得车主特别是价值不菲的中、高级轿车车主的关注。 
 
 
车辆遭遇事故贬值能否索赔
  今年3月11日下午,杭州的朱先生驾驶锐志轿车途经艮山东路时,与方先生驾驶的桑塔纳2000发生碰撞,锐志轿车后门部位严重受损。杭州市交警支队江干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方先生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负事故全责。 
  锐志轿车是后轮驱动的,被对方一撞,车子的安全性能受到了严重影响。朱先生认为:车辆的安全性和驾驶性能都不可能完全恢复到原来的样子,这辆2月份刚买的新车显然已经贬值。今年6月,朱先生状告方 
先生,要求对方支付修理费、修车期间另外租车的车辆租赁费,特别提出了12000元的车辆贬值费。 
  不过朱先生最终放弃了贬值费索赔。其代理律师说,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但因为目前法律对交通事故引起的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后来放弃了这部分的索赔。 
  今年4月,福建晋安区某公司的司机贾某驾驶的轿车,突然左前轮爆胎,车辆失控驶入逆行道,撞到了迎面而来的郝先生的私家车,所幸的是,郝先生只是受了轻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贾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贾某所在的公司支付了郝先生1200元的医疗费。 
  虽然郝先生的私家车经修理后恢复使用,修理费由保险公司理赔,但车辆贬值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一分不赔。郝先生认为,在此次事故中,由于车辆被撞,性能降低,经过评估,车辆贬值费达14000元,遂将肇事公司起诉至法院。结果: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该肇事公司及贾某赔偿郝先生的车辆贬值费等费用。 
  今年5月4日中午,陈某驾驶轿车,和朋友到一家饭店用餐。在饭店代客泊车过程中,饭店工作人员驾驶不慎,使车子撞上了饭店门前的石柱,损坏十分严重。陈某将该饭店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修复后的贬值损失等费用。但饭店认为,车辆贬值损失属非直接损失,不应赔偿。经有关机构鉴定,轿车修复后的功能性损耗,即贬值损失为3.7万元。 
  虽然原告车辆被撞后有一些部件可以完全修复或更换,但也有一些部件的功能性损失和隐蔽性损害,在客观上并不能通过修理来恢复其正常形态,其贬值损失也就客观存在,侵权人应对该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应当依照该鉴定结论所确定的数额,赔偿原告车辆修复后的贬值损失3.7万元。 
  在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致车辆贬值的案件中,司法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曾有多个案件试图通过车辆保险理赔的方式来填补损失,但基本上都是无功而返。 
  2002年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中解释道:“……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而是间接损失,因此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一直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改革,由各保险公司自行拟定后,由于车辆贬值的问题越来越为大家关注,因此大多数保险公司开始将这一免责条款列入其中,如平安保险公司将其表述为:“由于局部损坏导致保险车辆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 
  但为了转移这一风险,也有一些保险公司针对市场的需求开发了相应的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如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价值损失特约条款”,该附加条款规定: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对由于车辆损毁引起的车辆贬值按约定方式进行补偿。 
  前面所述的这些案件以及现有的保险条款可以明确,车主只有在造成事故的责任是对方的前提下,才有可能通过诉讼来获得补偿。如果是自己的责任那就只能自认倒霉了。因为普通的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不包含车辆贬值的保险责任,除非投保个别保险公司的价值损失特约附加险。
 
  车子被撞 车主索赔贬值费获法院支持
 
江苏省首例"汽车贬值索赔案"一审: 车子被撞 车主索赔贬值费获法院支持
因饭店泊车人员失误,将顾客一辆全新雅阁轿车撞坏,由此引发江苏首例“汽车贬值索赔案”。日前,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索要的汽车贬值损失费。南京法律界人士都表示,此案的判决结果,将对今后事故车辆的赔偿问题,带来重大影响。据悉,这是江苏省的法院首次对事故汽车的贬值损失作出确认。 
  据了解,今年3月4日中午,南京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驾驶一辆广本雅阁轿车,带客户到南京江东路某大饭店用餐。饭店广场前,司机把车交给店方泊车员,由他们统一停放。但因饭店泊车人员驾车不慎,致使这辆雅阁轿车撞上饭店石柱,严重受损。为此,车主要求店方赔偿该车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其中包括5.8万元轿车贬值损失。但饭店方面以车辆贬值损失并非直接损失,什么“贬值赔偿”根本没听说过,不予认可。于是车主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委托南京市鼓楼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再次对该车的贬值损失作鉴定,结论为:车辆修复后存在功能性损耗,贬值损失为3.7万元。根据鉴定结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饭店方面赔偿车主共12万余元,其中包括车辆修复后的3.7万余元贬值损失。
  车辆受损修复后的贬值损失到底该不该赔?如何计算?在现实中也存有很大争议,其争议焦点集中在贬值损失到底属于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一些认为是间接损失的人,主张不赔。但也有人认为,新车被严重撞坏后,通过修理,基本可以恢复外表原貌,但其内在的损坏或功能受到的影响,则不可能通过修理完全弥补,车辆由此造成的贬值客观存在,因此该赔。一位出租司机对记者说:“车辆经修复虽然可以正常驾驶,但车辆的性能和价值无论如何都没有原装的好,贬值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记者在南京二手车市场采访了解到,出让事故车辆的价格都会不同程度受到影响。车子一旦喷过漆,价格就会下跌几千元,撞得严重的,跌几万块钱也是正常的。南京大明路二手车市场一位业主告诉记者,上月他们接手的一辆帕萨特1.8T轿车,行程才3万公里,因为车辆碰撞修复后出让,售价比同类车辆售价至少下跌3万元。业内人士说,如发生更严重事故,售价则降得更厉害。南京鼓楼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有关工作人员也表示,车辆维修后有些部件可以完全修复,不存在贬值;但有些部件损害不可能完全修复,这就存在贬值损失。主审此案的鼓楼区法院法官杨向涛说:“我国民法上的财产损害赔偿,是以填补损失为原则的。车辆被撞后,有些部件的功能性损失和隐蔽性损失不能通过修理来恢复原状,应属直接损失。为使受害人获得公平、合理的赔偿,侵权人应对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据悉,近几年我国其他城市也出现类似纠纷,许多在车祸中遭受损失的车主都希望获得“贬值赔偿”,但当时都因为无法从权威的车辆评估机构获得一份车辆残值评估报告而卡壳。最后只能通过一些变通的方法,如有的肇事者在赔偿了修理费用后,还用一些诸如“租车费”的名目对车主进行适当补偿,但一直没用过“减值赔偿”这一说法。 
  对法院支持“贬值赔偿”,南京很多私家车主则认为,在日常交通事故中,除了车辆受损后直接的维修等损失费用的赔偿,绝大多数事故的当事双方都还没有“贬值损失”这个概念,肇事车主也不可能主动赔偿贬值损失,遭受损失的车主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必然引起“汽车贬值索赔案”的激增。业内人士提出保险公司应该开展这项业务并对这种损失作出赔付。但接受采访的南京各家保险公司都表示,他们不会为汽车的贬值损失埋单。理由是,车辆贬值属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理赔。一旦出现事故车辆贬值纠纷,只能由肇事司机自己出钱赔偿。 
    《市场报》 (2006-09-20 第03版) 
深度分析:车被撞了 别忘了索赔“贬值费”
今年3月11日下午,杭州的朱先生驾驶锐志轿车途经艮山东路时,与方先生驾驶的桑塔纳2000发生碰撞,锐志轿车后门部位严重受损。杭州市交警支队江干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方先生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负事故全责。
  “锐志轿车是后轮驱动的,被对方一撞,车子的安全性能受到了严重影响。”朱先生说,虽然车辆经修复可以正常驾驶,但车辆的安全性和驾驶性能都不可能完全恢复到原来的样子,这辆2月份刚买的车其实已经贬值。今年6月,朱先生委托律师状告方先生,要求对方支付修理费、修车期间车辆租赁费以及12000元的车辆贬值费,共计23147.5元。这是浙江第一起车主向肇事方索赔贬值费的官司。
  在日常交通事故中,绝大部分事故双方还没有“贬值损失”这个概念,随着私家车的普及,车主法律意识的逐渐觉醒,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问题必将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为此,记者就此话题采访了保险业、法律界的相关人士。
  记者在采写这篇报道时获悉,文章开头提到的朱先生索赔贬值费一案在杭州市江干区法院调解下已结案,朱先生最终放弃了贬值费索赔。朱先生的代理人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王笑春律师说,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但因为目前法律对交通事故引起的汽车贬值损失赔偿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他们还是放弃了索赔权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日磐安县法院刚好审理了一起贬值费诉讼,下面是该案主审法官给我们发来的报道:
  借用车辆受损,贬值赔偿万元
  近日,磐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借用车辆损坏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君强(借用人)赔偿原告陈志仙(出借人)车辆修理费、施救费等费用外,另行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费1万元。据悉,这是我省对于交通事故后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第一个判例。
  2005年12月18日,陈君强向陈志仙借用一辆3000型桑塔纳新轿车。当日下午,陈君强在驾车途中与一辆相向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车辆严重毁损。事后陈君强对包括车辆维修等费用愿意赔偿,但拒绝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为此陈志仙一纸诉状将陈君强推上被告席,要求其赔偿因车辆毁损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7万余,其中车辆减值损失4.5万余元。
  法院认为,依据原、被告双方的口头约定,被告在借用车辆后负有妥善使用车辆并返还借用车辆的义务。因使用车辆不善造成借用车辆毁损,作为借用人的被告应当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车辆受损后,虽经修复,但仍存在修复后不能恢复到原状所产生的减值损失,对贬值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本案车辆毁损程度和被告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情况,磐安县人民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1万元。
  保险公司:只负责合理修复的补偿
  “如果车主能从肇事方获得一些赔偿,刚好弥补了交易的损失。”做二手车生意的王先生说,被撞过的车子,拿到二手市场肯定就卖不了好价钱了。有些小事故,可能只是把铁皮撞凹了,喷好漆外观上可能基本恢复,但是经过敲打的铁皮耐用性已经降低了,时间长了更容易烂掉。“在二手车交易中,车子一旦喷过漆价格就要相差几千元,撞得严重的话差几万元也是正常的。”所以他认为,不论事故大小,贬值都是客观存在的。但记者从几家保险公司了解到,当前的机动车保险中并没有车损引发的贬值费险种。
  保险公司为何不为汽车的贬值损失买单?一家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士解释说,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补偿,它负责车辆的合理修复和正常的使用,而不是赔偿汽车发生的所有损失。“贬值损失应该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责部分。”这位人士表示,如果保险公司额外增加这个赔偿项目,便与保险补偿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另外,在实际操作中,对确定车辆贬值数额方面也很难把握尺度,容易产生争议。比如,测量数据以及当事人的主观心理都会有不同的差异。
  记者了解到,为应对可能出现的车辆贬值费的不利因素,早在2003年初,各保险公司就对保险条款做了相应的调整,在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条款里都相应增加了车辆贬值损失属于免赔条款的新规定。

  法律界:是否赔偿意见不一
  对于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应否予以支持,法律界人士存在不同观点。
  支持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观点认为: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估价显然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这一价值的差额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救济。由于车辆贬值损失只是评估所得,并没有实际体现,所以又有观点主张只有在车辆发生交易后,车辆贬值损失才能反映出来,那么受害车主只能在交易后实际发生车辆减值损失时才能提出赔偿主张。还有些观点主张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不应支持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贬值损失应由肇事者赔偿
  “为了提高公民驾德和责任心,保护受害者一方权益,有必要追加民事赔偿车损贬值费,作为补偿。”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建国认为,由于交通肇事行为致使车辆发生严重损坏,即使通过修理也不可能完全恢复到交通事故发生前的原有状态,这种贬值损失是由汽车作为一种机械构造物本身的物理属性所决定的,如同人之肌体器官在受到伤害后,虽经医治康复,但终究不能完好如初一样。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于律师认为,民事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包括修车费用和车辆所贬值两部分,而不仅仅是修车费。
  贬值赔偿缺乏事实依据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定良对此持不同意见。陈法官认为,车辆贬值损失究其实质属于交易贬值的损失,在车辆没有交易的前提下,主张对其进行赔偿,缺乏事实依据。陈法官认为,侵权法上的救济,永远都弥补不了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让受害人回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况,只是理论上的一种理想状态。退一步讲,在交通事故频发、肇事方普遍缺乏应有赔偿能力的现状下,即便法院判决支持这种主张,也会加大执行的难度。
  车友:建议增加保值险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陈法官表示,保护交通事故受害方的办法就是在财产保险中,增加“车辆贬值损失”这类险种,让整个社会来分摊这种风险。这个观点得到很多车友的赞同。刚买了一辆毕加索的车友张先生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应该属于车损范畴,由车主本人来承担有很大的风险,建议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中增加这个内容,适当提高保费也是车主可以接受的。
  当记者向一些车友询问对于贬值费的看法时,车友“我比你快”表示,碰到交通事故只能自认倒霉,车子修好就行了。如果涉及到贬值费,则希望能有保险公司出面承担。听说有车主为贬值费打官司的事,他表示,“以后开车要更小心了。”
  于建国律师则提醒车主说,当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自己协商或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调解时,如对方不同意支付车辆贬值损失时,而受害者又对其他协商或调解内容无异议时,受害者一定要在签署协商或调解文件时注明保留对此项赔偿的起诉权利,否则可能会失去这项权利。至于车辆的贬值损失,他认为,具体数目要经过价格认证中心等专门机构的鉴定。

  北京:已有成功索赔先例
  据7月14日《京华时报》报道,2004年10月王女士驾车被追尾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车辆被追尾后产生的“贬值费”。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认定,王女士车辆的使用价值被贬损,判肇事司机赔偿8500元。

  2004年10月4日,王女士驾车被王先生所驾车辆追尾。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女士的轿车被撞后贬值损失为1.04万元。
法院认为,王女士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而且与此事故有因果关系。该车在撞击受损后造成左右后纵梁变形等后果,会对车辆的性能有极大影响。因此,王先生应予以赔偿。同时,由于王女士的车辆不是新车,因此判决王先生赔偿王女士车辆“贬值费”8500元。
被撞车性能降低 车主索赔“车辆贬值费”胜诉
北京晚报   
据新华社报道, 
两车相撞后,无过错方提起诉讼,要求过错方赔偿由于撞车导致车辆性能降低的车辆贬值费。近日,重庆大足县法院作出判决,被撞车车主索赔车辆贬值费胜诉。 
  2005年11月10日,李川驾驶马自达轿车与相对方向由蔡健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蔡健驾驶的轿车为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民安租车分公司所有,经大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蔡健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李川将受损的马自达轿车拖运至修理厂修理,花去修理费25354元,后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民安租车分公司付给了李川修理费2万元。但李川认为,在此次事故中,由于车辆被撞,虽经修理恢复使用,但车辆的性能降低,经过评估车辆贬值费达1.7万元,再加上施救费、修车费等共计28463.93元应得到赔偿,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川的马自达轿车虽经修理恢复使用,但车辆的安全性等性能降低,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从该车的外观成色及技术状况来看其维护保养较差,因此酌情予以支持车辆贬值费11900元,加上车辆施救费、修车费等共计20430.8元由蔡健赔偿,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民安租车分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车损贬值费 法院判决应该赔
CCTV《第一时间》  
第一时间第一关注今天我们来关注:车损贬值费。在交通事故中,车辆被追尾,被撞司机一般只索要维修费,但是经过修复后的车辆难免会有所贬值,贬值的费用能否得到赔偿呢?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我们来了解一下。
  事故发生在2004年10月4日,王女士驾驶自己的捷达车在路上行驶,被王先生驾驶的车辆追尾。随后,交管部门认定王先生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在捷达车修好几个月后,王女士发现车辆出现了被撞前没有的毛病。王女士:委托代理律师因为她(王女士)的车撞击以后虽然经过修复但是性能还是下降了。
  王女士把车开到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认为该车的贬值损失达1万多元。于是,王女士把王先生告到法院,要求赔偿。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女士车辆贬值损失与事故有关。考虑到王女士的车辆已不是新车,根据车辆实际状况,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王女士车辆贬值费8500元。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得到贬值费用的赔偿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这个贬值主要考虑是由于事故发生对于车辆的安全性能驾驶性能产生了一定影响而且经过修理修复之后已经达不到原来的这种状态另外就是经过鉴定部门明确的鉴定结论。
  由于车辆贬值损失的纠纷案件在近两年才刚刚出现,因此在法律上还没有相关的赔偿规定,目前还只能根据民事赔偿制度公平公正的原则,由肇事方赔偿受损方的车辆贬值费用。
      注本文转自腾讯槐书岭小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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