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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三十问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529次    关键字:医疗纠纷 
 1、问:出现医疗纠纷以后的处理途径有哪些?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可以通过双方共同协商处理(私了)、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民事诉讼司法程序处理。其中,调解原则贯彻始终,司法鉴定结论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各种处理途径的科学依据之一。

  2、问:医疗纠纷案件司法处理的法律依据?

  答: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构成医疗事故的,一般要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3、问: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规定?

  答: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4、问: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

  答:今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经明确把医患关系列为了消费关系,对于患者的知情权、接受合格医务人员的专业服务权以及使用合格的药械等方面的权益进行了规定。

  5、问:什么是医疗事故?

  答: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不再区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

  6、问:医疗事故如何分级?

  答: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以《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确定,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7、问:患者是否有权复印病历资料?

  答:患者有权利要求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客观性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患者有权在场。

  8、问:患者是否有权封存病历资料?

  答: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性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也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9、问:患者是否有权要求封存治疗现场的实物?

  答:对于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10、问医疗事故鉴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学会都组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专门负责组织鉴定和日常工作。

  11、问:如何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答:共同委托鉴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卫生行政机关委托鉴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12、问: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间有多久?

  答: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受理至出具鉴定报告的时间是60天。

  13、问: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人员有哪些?

  答:参加人员有鉴定会召开前至少7日双方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三名以上单数的专家、双方各自不超过三人的代表、医学会的工作人员等。

  14、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程序如何?

  答: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15、问:对市级医学会的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答: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次日起15日内通过原委托渠道申请省级医学会的再次鉴定。

  16、问:构成医疗事故如何赔偿?

  答:应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医疗费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17、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哪一方支付?

  答: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18、问: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后,如何进行行政处理?

  答: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20、问: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因赔偿问题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构成医疗事故的,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进行处理。与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产生的医疗行为相比,医疗事故无论是在过错上还是在损害结果上,都更为严重。由于适用不同法律的差异,造成赔偿标准的差别比较大,显然对医疗事故的受害人是不公平的,不利于平衡医患之间的利益关系。一般认为,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如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的赔偿数额明显低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计算的数额的,可在不超过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提高。

  21、问:起诉以后,如果首次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答: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2、问:医疗事故的伤残等级如何认定?

  答: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的,不需要单独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由原告一方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和过错责任程度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

  23、问: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患者死亡),应否赔偿死亡赔偿金?

  答: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以外原因产生的医疗过错行为相比,无论是在过错上还是在损害结果上,都更为严重。由于适用不同法律的差异,造成赔偿标准的差别比较大,显然对医疗事故的受害人是不公平的,不利于平衡医患之间的利益关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并不代表受害人不能得到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项目,因为根据民法通则跟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性损失,不应包括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中,所以应赔偿死亡赔偿金。

  24、问:如何认定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

  答:一、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二、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三、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25、问:如何确认起诉前患者单方进行的医疗过错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效力?

  答:为了明确医疗机构一方的责任和具体诉讼请求,患者往往在起诉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过错程度和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这些结论不同于诉讼中的司法鉴定结论,诉讼另一方如果不认可该结论,必须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26、问:被告是两家以上的医疗机构的,如何确定管辖?

  答:医疗纠纷案件属于一般管辖,可以由任何一家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准的,可以在任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法院立案管辖。

  27、问:死亡赔偿金应该如何在原告中分配?

  答: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28、问:原告起诉后申请司法过错鉴定而被告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院如何处理?

  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应首先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对于经过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可以根据患者的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29、问:对于因交通事故进行医疗而发生医疗纠纷的,是否要考虑交通事故对于损害后果的作用?

  答:无论是伤还是病,就医的患者都不是正常健康的人,在确定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时,要充分考虑患者原有疾病和外伤的因素,根据不同情况承担各自责任。

  30、问: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期限多长?

  答: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但鉴定时间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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