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决定是否给予
行政处罚;
(2) 什么样的处罚即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警告、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
(3) 决定从轻、从重、单处等等具体裁量方法;
(4) 只给予一种处罚还是数种处罚;
(5) 罚款与罚金的折抵;
(6) 税务行政处罚的追责
时效。《征管法》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
法律、行政
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适用既是一个实体问题,同时也是个程序问题,适用的过程也就是实体与程序综合的过程。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处罚实施主体对违法案件具体运用行政处罚罚法规范实施处罚的活动。
一、应受处罚的构成要件
应受处罚的构成要件是指某种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是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确认的。具体的构成要件是:
(1) 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不能将行为人主观想像或者计划设想当作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3) 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受到
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可以适用行政处罚,而对于公民则必须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才能实施处罚,因此,《
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4) 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相对人有违法行为存在,但因有些违法行为可能尚未达到受处罚的程度,或者因
法律有特别规定而不应给予处罚的,行政机关不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才能适用行政处罚。
二、不予处罚的规定
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具有特定的情形而不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处罚:
(1)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
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处罚的下限给予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于以下情况:
(1)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
立功表现的;
(5)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行政处罚的追诉
时效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如果超出这个期限,则不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两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两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在两年后,无论何时发现这一违法行为,都不能给予行政处罚。时效的计算,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如一个月内,每天都在销售盗版光盘。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如制作盗版光盘先后花了15天的时间。
追诉时效为两年,属一般规定,如果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则依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