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延长
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4、听证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听证后,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的
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决定予以改变的,应及时向当事人说明。
二、听证应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对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先期公告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的姓名、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四、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五、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本案调查人员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并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六、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
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作出决定。
七、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政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
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向他们宣读,他们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改正。他们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