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院已经保全注册商标后,另一法院宣告其注册人进入破产程序并要求商标局再行协助保全该注册商标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这一规定办理相关案件。在具体处理问题上,商标局可以告知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有关注册商标已被保全的情况,由该法院通知在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自行解除保全措施。商标局在收到有关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后,应立即协助执行审理破产案件法院的裁定;或者也可以告知在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有关
商标注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由其自行决定解除保全措施。
四、法院裁决将注册商标作为标的执行时是否适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注册商标转让规定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法院在执行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过程中,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对注册商标及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和近似的商标一并进行评估、
拍卖、变卖等,并在采取执行措施时,裁定将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一并予以执行。商标局在接到法院有关部门转让注册商标的裁定时,如发现无上述内容,可以告知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补充裁定后再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