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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创设与企业的法律保护方法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967次    关键字: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FAMOUS TRADE MARK),是指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在较大范围内(一个国家或国际范围)的市场上有享有良好的影响并深受消费者的欢迎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一个企业的长远发展尤其是战略规划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在当今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条件下,在我国加入WTO之后,这一点就显得更加突出。

  以下,仅对一个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驰名商标的创设(认定)及其法律保护,作一简单的论述。

  一、企业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在当代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企业要获得较大的发展和规模化,必须坚持发展创新的理念与战略。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化高度发达的社会条件,从根本上决定了企业战略发展过程中进行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极为重要性。

  企业创新是由当代社会条件企业发展所决定的。企业要有长远的发展,就必须要创新,否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甚至阻碍企业的正常发展。

  企业创新,重要的在于企业发展过程中从企业的管理方式和技术改进上所做的突破和革新。无论是管理还是技术,在其具有独创、新颖、先进等特征条件下,无不与知识产权的保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基本的意义上讲,企业创新的过程,也就是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因此,企业在制定和实施创新战略的同时,也应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制定,重要的应掌握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把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企业的战略发展联系起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应服从和服务于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同时,也应对企业发展战略起到完善和补充作用。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时应从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去考虑,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时也应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相结合。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企业的行业特征要求知识产权的产生和保护应建立在企业发展战略的基础之上。

  三是要把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制定与企业的人才战略、科技发展等密切结合起来。尤其是与知识产权创设和保护的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有关高新技术的开发与运用等,在制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时显得非常重要。

  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要的在于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这种实施,是理论联系实际、知识产权成果化转换的具体表现。应充分认识包括驰名商标注册和保护在内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先行性,从企业的长远利益出发,切实搞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的相关工作,用法律方法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二、制定与实施驰名商标创设(认定)与保护的企业发展战略

  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企业由小到大、由小型化向规模化转变时期的重要战略步骤。

  制定与实施驰名商标创设与保护的企业发展战略,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子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应从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两方面进行。

  关于驰名商标创设与保护的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从最根本意义上讲,是企业品牌战略的核心。企业的品牌,是企业经营发展的生命。在制定这一战略时,不仅要全面研究企业发展战略过程中,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与驰名商标创设互相符合的条件和情形,同时,也应十分注意从企业战略发展的角度,充分考虑以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去保护驰名商标,保护企业的品牌。企业内在合法、良性的发展,是创设与保护驰名商标最根本和最有效的方法。

  关于驰名商标创设与保护的企业发展战略的实施,应在企业发展战略的总体指导下,由企业的法律顾问及其法律事务部门会同企划部门建立组织机构进行实施。在合法、良好的前提下,在进行生产经营的同时,积极地组织实施驰名商标创设与保护的战略。在驰名商标创设时,必须打下良好的企业形象基础,即与驰名商标法定条件相符合的企业发展状况和良好的企业形象,比如合法性、诚信性、效益性、规模化等等。这样,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必将产生良好的深远的影响。

  驰名商标的创设,最根本的一点与重要的步骤就是驰名商标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驰名商标的取得必须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认定这一法定程序。认定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对一个企业而言,采用被动认定方式(事后认定)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方式。被动认定方式是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也即存在实际侵权纠纷的情况下,有关国家机关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方式。此方式为西方多数国家所采用,被视为国际惯例。而且,被动认定也可以为行政机关所采用。我国国家商标局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方式。而主动认定方式是在不存在实际侵权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主动认定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是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因此,企业的法律顾问与律师必须有效的把握这一点并向企业出具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书。

  三、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方法

  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重要的可分为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方法。非法律的保护方法,就是靠企业自身良好、合法的发展来决定的。法律的保护方法,主要可分为非诉和诉讼的方法。

  (一)非诉方法

  以非诉讼的方式对企业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主要的在于通过侵权调查、协商、发律师函等方式进行。

  侵权调查是非诉的法律保护方法的重要方式之一。在企业的驰名商标成功创设后,如果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发现有任何个人或企业以任何方式侵犯了企业的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都应当立即立案,指派专门律师及其法务人员进行侵权调查。侵权调查的最主要过程,就是要调查并收集尽可能多的证据,以证明侵权人是以何种方式侵犯了企业的驰名商标权,以便为以后的协商、谈判、发律师函甚至提起诉讼提供主动而有利的条件。侵权行为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调查的方式方法的多样性,无论是假冒、篡改还是仿制等等,都要严格掌握和收集其是否侵犯了企业驰名商标权的证据。

  协商或谈判的方式,主要的是在掌握了一定或足够的侵权行为的证据之后,以企业的法律顾问及其法务人员为主导,与侵权人进行有效的协商或谈判,在以侵权人承认并同意停止和纠正侵权行为的前提下,在最大的程度上,争取以协商、谈判的方式解决侵权纠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让侵权行为人做出必要的经济赔偿。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由企业的法律顾问及其律师,向侵权行为人发律师函,严厉指出其侵权的违法性,从非诉的角度做最后的努力。

  在非诉的法律保护方法之中,重要的一点还在于,企业的法律顾问及其法务人员要认真做好驰名商标的认证、审查、检查等工作,在日常的企业工作中大力加强企业工作与驰名商标保护的宣传和实际工作,从最基本的方面,保护企业的驰名商标、企业的品牌。

  (二)诉讼方式

  诉讼方式是驰名商标被侵权后、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最后一种法律方式。

  进行驰名商标被侵权的诉讼,必须以专业的律师主导和进行。此种诉讼,对企业而言是非常严肃的,诉讼的成败关乎企业的商业信誉、企业的形象、企业的品牌、企业的生命,必须十分重视,决不可掉以轻心。

  四、驰名商标的国际性保护问题

  驰名商标的国际性保护,这一点对我国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我国的驰名商标在国外进行了有效地注册或认定的,较之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是落后的。因此,在当前的国际社会经济条件下,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的相关部门或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在国外的有效注册或认定,依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有关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在国际范围进行有效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以维护我国有关企业的重大经济利益进而有效地保护和促进我国国家的整体竞争力,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都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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