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2. 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3. 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4. 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5.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
拍卖行拍卖,
6.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对外
投资的清算。
企业的对外投资一般有项目投资、
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
(一)、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首先,应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了解相关
法律文件、破产企业对该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该项目本身的实际运作情况、投资各方对投资协议的履行情况等。接着,应委托评估师对该项目及破产企业在该项目中的投资权益进行评估。得到相应的参考依据后,清算组对该项目投资进行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清算或将投资权益有偿转
(二)、对
破产企业
证券投资的清算。清算前,一般应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解:
1. 证券投资的凭证情况,
2. 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3. 该项投资的现状,
4. 投资的数量及投入的时间。
由于证券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一般应按照国家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定进行。
(三)、对破产企业股权投资的清算。一般而言,企业的股权投资有与他人合资设立新
公司和设立独资子公司二种方式,对前者,应了解被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其他
股东投资的情况和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负债情况。由于股权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不能采取一般的变卖或
拍卖的形式,必须按照有关
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转让。对于后者,除了对其的登记注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经济效益情况的了解外,更重要的是对子公司的资产是否和如何并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的决定。
对外债权的清算。
对外债权的清算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真正的对外债权清理出来,将所谓的对外债权清理出去;一是对已确认的对外债权进行实际追讨。
(一)、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理的程序和步骤。
由清算组
会计师对
破产企业的应收帐款进行审计,并编制成册。
由清算组律师根据该应收款帐册,通过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知情人的谈话,了解每笔应收帐款的形成过程和
证据情况。
由清算组律师根据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证据,起草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确认报告,提交法院。
(二)、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讨的程序和步骤。
1. 了解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2. 对未知债务人进行调查。
3. 对已知债务人,核定数额,列明清单,并向法院申请《偿还财物通知书》。
4. 向债务人送达《偿还财物通知书》。
5. 做好追讨债务工作的登记工作。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也是破产清算中的重要部分,也可称之为破产债权的清理,由于破产债权主要是
法律问题,故律师在这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破产债权的申报
该项工作主要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报,清算组的工作不多。
(二)、破产债权的审核
清算组在破产债权的清理中主要的工作是对其进行审核。主要对申报期限、诉讼
时效、债权凭证、数额等进行审核,并编制破产债权申报一览表。
对担保债权的审核,全部审核完毕后,出具
破产债权审核报告和破产债权确认报告。
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
首先对破产企业合同的清理,然后由清算组决定对破产企业已经签定并生效的合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由清算组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
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
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应从两个方面着手,破产企业为被告的案件,和破产企业为原告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