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其它明显的、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争议的事实。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法官可依法自由裁量。 值得一提的是,
行政诉讼有关司法解释中将司法认知纳入认证范畴,强调法院的行为;民事诉讼有关司法解释中却将司法认知纳入当事人
举证范畴,强调当事人的行为,两者的视角有所不同。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行政诉讼
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
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
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