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期限
一般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申请行政复议后的一般诉讼期限为行政复议期满后十五日。
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一般提起诉讼期限为三个月。
质监法律
法规规定期限。《计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计量法》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期限为十五日。
《标准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因此标准化法律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期限为十五日。
质监
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期限的适用
行政复议的期限适用。前面介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为60天,但是质监的标准化
法律、
法规规定的期限为15天,部门规章规定的期限为60天,是不相一致的。《行政复议法》明确了“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本法公布施行前和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规定为准”。目前没有任何一部质监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标准化法律、法规制定施行在前,和《行政复议法》不一致;而质监部门规章《行政复议实施办法》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的,当然是一致的。因此对质监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应该统一适用六十日的期限,也不能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规定。
行政诉讼期限的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两种情况下行政诉讼期限:1.申请行政复议后期满后的为十五日;2.直接提
起诉讼的一般为三个月。《计量法》和《标准化法》的规定是和《行政诉讼法》不相一致的。对此《行政诉讼法》有特别规定:“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和《计量法》、《标准化法》同为法律,因此在对计量、标准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其提起的诉讼期限应适用于《计量法》、《标准化法》规定的期限,而涉及对质监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提起的诉讼期限应适用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两种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