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当事人要求
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②公安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③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④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指定专人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⑤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3>告知。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裁决。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当事人宣布。裁决书应交给被裁决人。
治安处罚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将结果通知被侵害人。
<5>执行。
①拘留的执行: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无正当理由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到拘留所接受处罚或者抗拒执行的,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强制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用,由自已负担。
②罚款的执行:
当场收缴。对当场处罚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以及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在边远、水上、
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公安人员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
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
到指定银行缴纳。除上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罚款应告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时间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③损失赔偿和
医疗费用的执行: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
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和毁损他人财物等
治安案件,需赔偿损失的或负担医疗费用的,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告知当事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按民事案件
起诉。
3、申诉、
起诉。
被裁决
治安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不包括案卷送达途中时间、法定的节假日以及上一级公安机关到城镇区域以外地方调查取证、办案人在途中的时间和等待证人的时间)作出复议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
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出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