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称被执行人)。当事人的称谓不同,表明其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完全相同。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
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
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法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作为诉讼当事人时,由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虽然不具备民事
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但他们在实际上从事着各种各样的民事活动,民事诉讼法承认其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允许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在人民法院
起诉、应诉,对于保护与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民事权利,维护其他组织自身的民事权利,简化诉讼程序,及时解决纠纷都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