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026次 |
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备条件,如果缺少这些必备条件的任何要件,法院都不应受理和实施,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笔者认为诉前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有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诉前保全必须是情况紧急。所谓情况紧急,是指如不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债务人就有可能抽逃资金、隐匿财产、抛售冒牌商品或船只肇事正要逃走,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情况紧急”这一法定条件,可以利害关系人能否直接或间接控制要求诉前保全的财产为标准。如果要求被保全的财产诉前已在利害关系人控制中就不应视为情况紧急。
第二,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财产)正受到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有财产关系的争议的人。法院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时必须严格审查申请人是否属利害关系人。审查的依据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被侵害的事实、财产权利和证明或其与争执方签订的合同来确定。
第三,诉讼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前保全是在诉讼之前由申请人提出,法院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很有可能与今后诉讼双方的利害毫无关系,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会给诉讼外的法人或公民个人造成损失。因此,民事诉讼法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以保证对诉前保全实施错误的补救。
第四,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