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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女性9大法律问题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227次    
女性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让她们面临许许多多男性所不会遭遇的坎坷,女性身边最常遭遇的麻烦是什么?

  热点1:不能辞退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妇女

   妇女在就业过程遭遇一些不平等的待遇,怀孕女职工被辞退就是很典型的事例,有的单位认为怀孕女职工的工作能力或个人形象受怀孕的限制或者影响,会要为此增加人手和开支,为了节省费用,有的单位就以各种理由辞退怀孕女职工。

    单位将怀孕女职工辞退的做法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如果单位因为怀孕解除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到单位所属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及哺乳期满止并恢复工作岗位,支付相应的工资和补偿。

  热点2:妈妈的探望权不能随意剥夺

  来电咨询: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婚双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纠纷也逐年增多。许多人在离婚时由于忽视了对孩子探望权的主张,离婚后探望权被剥夺的现象屡有发生。男方无故阻挠女方对子女的探视常常会造成女方心里上的痛苦。

  父母和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依据新《婚姻法》中相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每个父母享有的法定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孩子在父、母的共同关心和爱护下成长,更有利于其的身心健康发展。女方可以先和男方就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进行协商,如果子女大于10岁,还要征求孩子的意见。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请当地居委会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出面进行调解。也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抚养子女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妨碍权利人探望子女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或罚款)。

  热点3:暴力威胁妇女和家庭

  来电咨询:文明的社会仍有一些家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暴力。去年我们接待了大量家庭暴力案件的咨询,咨询对象农村为多。基于男方喜新厌旧、重男轻女或夫妻家庭经济问题等原因导致的家庭纠纷,男方往往对女方进行谩骂、殴打、虐待等,而且有些男方还错误认为“打自己的老婆别人管不着”,以致于很多女性因些遭到严重的身心伤害。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实施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社、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女性可以根据上述规定采取以下几种途径保护自己:1、请求公安机关救助,即拨打110请求出警;2、请求住所地社区或村委会进行劝阻;3、请求住所地的社区或村委会予以调解;4、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实施的暴力行为已构成犯罪,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依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如果造成的后果严重的,如致人重伤,检察机关应提起公诉;5、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其丈夫承担过错赔偿。

  热点4:如何向性骚扰说不

  来电咨询:在现实生活中,“性骚扰”还是一个令人难以启齿的话题,性骚扰是性歧视、性伤害的一种形式和性暴力延续的一部分,在生理、心理和感情上都会给受害者造成极大的伤害。“性骚扰”在长沙市一些公共场所经常出现,但很少有受害者能鼓起勇气去追究性骚扰者的法律责任。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第一次将“禁止性骚扰”写入法律。当妇女朋友遭到性骚扰时,应勇敢站出来维护自身权益、千万不要忍气吞声。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性骚扰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受害妇女提供了明确的解决问题的4种法律途径:向对方所在的单位投诉;到公安机关报案;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到所属妇联投诉,请求帮助。受害妇女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那些骚扰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热点5:第三者是否有权获得“青春补偿”费

  来电咨询:25岁的刘某早在3年前就到汪某开办的企业做临时工。第二年初,已有妻女的汪某开始与她姘居生活。之后,汪某以刘某的名义在长沙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并写下协议书赠与刘某。被妻子发现后,汪某迫于家庭和外界的压力向刘某提出断绝来往。之后,汪某的妻子发现丈夫送了一套房给刘某,于是,遂以刘某所得房屋无合法根据,且已损害了自己及两个女儿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刘某返还房屋,而这时的汪某也在背地里支持妻子找刘某要房。刘某则认为自己与汪某同居一年多,此套房屋是汪某付给自己的青春补偿费,汪某之妻无权要求自己返还。

 对于发生婚外恋一方来说,由于这是一件有悖于社会公德的行为,在这一事实基础上产生的任何合约,都可以看作是无效的,所以发生婚外恋的一方与第三者之间的协议,法律是不会保护的。这对充当第三者的人也是一种警示吧。近年来,“第三者”及“包二奶”等社会现象危害到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然而在舆论的一片声讨中,矛头更多的指向了第三者。现实中也可以看出人们对第三者“吐出青春补偿”深感快慰。然而我们对婚姻关系中不忠实而又往往有钱有权的一方又应该持什么样的态度?是否也应该同样的谴责他们。

  热点6:未婚同居能否索赔精神损害赔偿

  来电咨询今年23岁的陈小姐与其男友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三年多,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陈小姐还为其男友做过人流二次。前不久因小事与男友发生争吵,其男友提出分手。在无法挽回后,陈小姐向其男友提出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五万元,但其男友不同意给予任何赔偿。陈小姐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赔偿精神损失,但法院不予受理。陈小姐问难道自己就这样白白付出却得不到任何赔偿是什么原因?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应认定为非法同居。那么对于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非法同居作为一种非法行为,当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当然不会受理。同时我国《婚姻法》也并不支持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因此陈小姐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即使受理了也会被驳回诉讼请求。陈小姐因与其男友共同生活做过二次人流,其身体受理伤害,可以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索取相应的赔偿。

  热点7:为了家庭幸福自觉参加婚检

  来电咨询:罗小姐去年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丈夫肖某,婚后不久罗便发现丈夫经常身体不适,原来肖某婚前即患有肝炎,只是结婚登记时不需强制婚检,同时肖某也因害怕失去心上人而隐瞒了病情。刚刚建立的家庭现在岌岌可危,罗小姐后悔当初没有主动要求进行婚检。

    自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国家取消了强制性婚检,将之人性化地交准夫妻们自愿进行。但人们却错误的认为取消强制婚检等于取消婚检,结果给家庭给配偶及下一代留下隐患。有统计显示,目前婚检率已由原来的80%至90%下降到不足2%。有的地方甚至降为零。过去通过婚前检查这第一道防线,很多不宜立即结婚的疾病被及时检出。医疗机构会及时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如进行药物阻断防止母婴垂直传播,或通过治疗使症状改善,防止夫妻间的交叉感染。但最近两年多来,由于婚检率持续走低,这第一道防线已形同虚设,导致各种遗传性疾病以及肝炎、结核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无法通过婚检早期发现,发病率呈走高趋势。不仅交叉感染直线上升,而且直接造成母婴垂直感染。大家正确认识,尤其是适婚女性更应提高婚检意识,为了家庭幸福自觉参加婚检。

  热点8:歧视女婴折射社会陋习

  来电咨询:张女士来电反映,婚后她们夫妻感情一直不错。去年3月,张女士产下女婴,丈夫的态度陡然转变,埋怨妻子不争气,生个女孩让他丢了面子,甚至横加指责和动手打人,公公婆婆也冷言相向。张女士住院期间,丈夫从不到医院探视,后在家坐月子,丈夫也不闻不问,孩子还未满三个月大,丈夫干脆就独自一人离家出外打工,春节也未回家。特别恶劣的是,女儿出生至今快满一年,丈夫从没有往家寄过一分钱,今年2月底,丈夫托工友传来口信,坚决要求离婚,否则,就要亲自将张女士和女儿赶出家门。

  歧视女婴的行为不但违背了道德良心和社会准则,也践踏了法律,侵犯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宪法》规定了男女平等的人权保护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也禁止歧视女婴,如果丈夫以此为由虐待、打骂妻子,故意不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甚至采取冻、饿、有病不医、扫地出门的方式遗弃妻儿,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规定,可以按照遗弃罪追究男方刑事责任。如果达到一定情节但又不构成犯罪的,女方可以向公安、妇联等职能部门和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反映,请求依法查处或调解,男方有工作单位的,也可以建议单位采取组织措施。如果经相关部门出面也无法解决问题,建议女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支付生活费、医疗费和未成年人抚养费,如女方达到经济困难标准,又无力聘请律师,可以向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热点9:“村规民约”克扣出嫁女土地征收补偿费

  来电咨询:2001年,王某从长沙县某村民组嫁出,户口及承包责任田均保留在原村民组,且一直在履行相关义务,去年10月,该村土地被征用,村民组获得一定数额的土地补偿金,村民组制定了将征地补偿金分配到村民个人的方案,每人可拿到12000元补偿费,但村里规定,出嫁女没有份,因此,王某未分得土地补偿款,王某咨询:出嫁女有权获得本村的土地补偿款吗?

  土地是农民更是农村妇女的基本生活保障,决定着农村妇女的经济权和政治权。男女平等是宪法赋予的基本原则。出嫁女理应得到应有的土地补偿安置款。但有些村无视法律规定制定了诸如女儿出嫁必须迁移户口,若不迁移户口也不得享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等与法律相违背的村规民约。应该说,是否迁移户口是村民的自由,这可由出嫁妇女自己来决定,户口在村里,她们就有权分配土地收益。虽然她们没有经常参与本村劳动和生活,但她们仍然在村里履行了相关义务,这说明她们还在对村里履行义务,履行了义务就应该享受权利,况且,村里也有很多人外出务工,他们不在村里劳动和生活,却照样分钱,为什么嫁出去的妇女就不行呢?很显然这些都是男女不平等观念的表现。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都明文规定保障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享有权利,因此,出嫁女只要户口还在本村,而且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就应该享受与本村人同等的经济权益,包括参入分配征地补偿款等经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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