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制度化、服务化
                                              创建"红色"律师事务所
直播视频: 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志愿服务队的民生情怀  点击进入观看
首页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 > 法律法规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136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经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五条 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 登记与查询
  第六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八条 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第九条 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第十条 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
  第十一条 质权人应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质权人。
  第十二条 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记失效。
  第十三条 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
  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十四条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登记时间为质权人填写新的应收账款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的时间。
  第十五条 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
  第十六条 质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与出质人就展期、变更事项达成的协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
  第十八条 质权人凭修改码办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质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办理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注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 征信中心应按照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的要求,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
  第二十三条 质权人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办理异议登记后,登记公示系统记录登记时间、分配登记编号,并生成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异议登记证明。
  第二十四条 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登记公示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
  质权人、出质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
  第二十六条 出质人为单位的,查询人以出质人完整、准确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
  出质人为个人的,查询人以出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 征信中心根据查询人的申请,提供查询证明。
  第二十八条 质权人、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查询人可以通过证明编号在登记公示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
  第三章 征信中心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征信中心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登记公示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征信中心因不可抗力不能办理登记或提供查询服务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征信中心应当制定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登记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后,征信中心应当对登记记录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8/27)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4/8/27)
·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8/27)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8/27)
·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2024/5/14)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4/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2024/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24/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3/6/28)
顶部】【返回首页】【返回上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律所新闻
更多 > 
省司法厅唐健、湘西州委组织部颜..
吉首市总工会张莉莉一行到湖南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荣膺湖南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2023年..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丽君律师..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马劲坳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劳动者..
砥砺前行 共赢未来---湖南中..
党建专栏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树辉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获湘..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亚东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少华、宋..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与花垣县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3.1..
律师说法
更多 > 
超期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 购房定金能退..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是否应对原担..
非新生儿近亲属无权诉请撤销《出..
对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种意见
“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诈骗与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
合同范本
更多 > 
房屋租赁合同
公司转让合同
汽车转让合同
二手车过户合同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合同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扫一扫进入手机站
联系我们     本站声明     发送邮件
Copyright © 2020 Hnzxj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未经授权·禁止使用·违者必究
吉首市乾州武陵广场D栋2层(州交警支队正对面二楼门面)
投诉电话:0743-8277888  邮箱:wangyadonglawyer@vip.qq.com
备案号:湘ICP备20015972号

湘公网安备 43310102000297号


扫一扫进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