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制度化、服务化
                                              创建"红色"律师事务所
直播视频: 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志愿服务队的民生情怀  点击进入观看
首页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 > 法律法规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373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11 号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孙政才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 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
  第二章 登  记
  第七条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二)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委员会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独立做出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一)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
  第十四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公共标识基本图案见附图。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公布。
  第三章 标志使用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二)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三)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第十六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第十七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二)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接受国外农产品地理标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登记并给予保护,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图:公共标识基本图案
  
 相关文章
·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8/27)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4/8/27)
·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8/27)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8/27)
·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2024/5/14)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4/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2024/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24/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3/6/28)
顶部】【返回首页】【返回上页
土地登记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律所新闻
更多 > 
省司法厅唐健、湘西州委组织部颜..
吉首市总工会张莉莉一行到湖南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荣膺湖南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2023年..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丽君律师..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马劲坳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劳动者..
砥砺前行 共赢未来---湖南中..
党建专栏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树辉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获湘..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亚东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少华、宋..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与花垣县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3.1..
律师说法
更多 > 
超期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 购房定金能退..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是否应对原担..
非新生儿近亲属无权诉请撤销《出..
对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种意见
“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诈骗与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
合同范本
更多 > 
房屋租赁合同
公司转让合同
汽车转让合同
二手车过户合同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合同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扫一扫进入手机站
联系我们     本站声明     发送邮件
Copyright © 2020 Hnzxj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未经授权·禁止使用·违者必究
吉首市乾州武陵广场D栋2层(州交警支队正对面二楼门面)
投诉电话:0743-8277888  邮箱:wangyadonglawyer@vip.qq.com
备案号:湘ICP备20015972号

湘公网安备 43310102000297号


扫一扫进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