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制度化、服务化
                                              创建"红色"律师事务所
2025年4月27日 星期日
直播视频: 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志愿服务队的民生情怀  点击进入观看
首页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367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五章 疏散
  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第七章 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七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八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九条 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一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
  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五条 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隐蔽地点。
  第十六条 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前款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九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第二十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的畅通,以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指挥人民防空。
  第三十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通信实施保障。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三十三条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第三十四条 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空中情报,协助训练有关专业人员。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第五章 疏散
  第三十七条 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预定的疏散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跨越本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 农村人口在有必要疏散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第四十二条 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
  (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
  (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 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提供。
  第四十四条 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第七章 人民防空教育
  第四十五条 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六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8/27)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4/8/27)
·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8/27)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8/27)
·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2024/5/14)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4/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2024/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24/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3/6/28)
顶部】【返回首页】【返回上页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律所新闻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吉首大学..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三名实习人..
省司法厅唐健、湘西州委组织部颜..
吉首市总工会张莉莉一行到湖南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荣膺湖南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2023年..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丽君律师..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马劲坳中..
党建专栏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在麻..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树辉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获湘..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亚东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少华、宋..
律师说法
更多 > 
超期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 购房定金能退..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是否应对原担..
非新生儿近亲属无权诉请撤销《出..
对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种意见
“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诈骗与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
合同范本
更多 > 
房屋租赁合同
公司转让合同
汽车转让合同
二手车过户合同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合同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扫一扫进入手机站
联系我们     本站声明     发送邮件
Copyright © 2020 Hnzxj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未经授权·禁止使用·违者必究
吉首市乾州武陵广场D栋2层(州交警支队正对面二楼门面)
投诉电话:0743-8277888  邮箱:wangyadonglawyer@vip.qq.com
备案号:湘ICP备20015972号

湘公网安备 43310102000297号


扫一扫进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