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你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1月5日 全国人大法工委: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我省某市人民法院与公安交警部门就交通责任事故认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认识不一致。法院的同志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可以立案受理。公安交通部门的同志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个证据,供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作为证据采信使用,是不可诉的。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特此请示。 湖南省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2004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