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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办法(修订)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2097次    关键字:湘西 绩效考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设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9〕30号)和中组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与管理,是指考核组织运用“湘西自治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信息系统”和其他专业方法对考核对象的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组建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总体思路为:统一考核平台,规范考核指标,分类组织实施,科学权重计分,分类评定等次,综合奖惩兑现。搭建全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系统信息网络平台;根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求对州委、州人民政府当前设立的单项考核进行规范,纳入绩效考核系统内统一管理,各单项考核仍由原考核单位组织实施,其结果作为被考核单位实绩工作成绩记入绩效考核系统;年终,根据被考核单位的实绩考核、自身建设、社会公认度评估、履行岗位职责、干部德才素质评价得分情况计算班子和干部的年度绩效考核得分,分类别分层次评定等次;根据考核等次制定被考核单位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等次、绩效工作性奖励、干部任免等奖惩方案,报州委常委会议审定后进行综合兑现。
  第四条  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原则。立足为科学发展选干部、配班子、建队伍、聚人才,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作为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推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围绕科学发展改进工作、提高水平、增强能力;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正确把握德才兼备的辩证关系,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品行,崇尚实干,突出考核领导干部的政治品质、思想作风、党性修养和勤政廉政;
  (三)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贯彻民主公开的要求,在工作实践中考核评价干部,充分体现群众对干部考核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引导领导干部创造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检验的政绩;
  (四)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分析,讲求实效,力戒繁琐,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关注过程管理,规范考核程序,增强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五)坚持边探索、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在工作中创新,在实践中改进,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完善,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州委、州人民政府成立湘西自治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州委书记任组长,州长、州委副书记、州纪委书记、州委组织部长、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任副组长,州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州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州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州绩效考核办)为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归口州委组织部管理,具体负责全州绩效考核与管理事务。
  州绩效考核办在州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全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州委、州人民政府的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与指导全州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督促县市和纳入考核的州直部门开展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
  (二)审定被考核单位的绩效考核结果;
  (三)组织安排州绩效考核办日常工作;
  (四)承办州委、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州绩效考核办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州考核领导小组的部署,组织实施全州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州绩效考核与管理日常事务;
  (二)综合掌握全州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动态,组织协调全州绩效考核与管理宣传工作;
  (三)具体组织实施考核,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评定和奖惩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管理和维护“湘西自治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信息系统”软硬件平台;
  (五)受理和调查处理对考核单位绩效的投诉;
  (六)承办州委、州人民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纳入绩效考核单位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与管理日常工作。
  相关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州绩效考核办,做好全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适用范围和分类分层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州直正局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医院、学校)和人大、政协机关各委室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及其他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同时为班子换届、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条  绩效考核与管理按县市、党委部门、群团部门、政务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发展部门、执法监督部门和人大、政协各委室八个类别进行(具体分类名单见附件1)。
  人大、政协机关各委室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及其他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与管理,委托人大、政协党组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州直副局级及以下单位的绩效考核与管理,由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省垂直管理单位的绩效考核与管理由州人民政府另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与管理对象分以下三个层次:
  (一)领导班子;
  (二)领导班子正职;
  (三)其他正副处级领导干部。
  单位领导班子正职由州委常委兼任的,其第一副职参照班子正职进行考核,单位班子正职属省管干部的,只考核领导班子和其他正副处级领导干部。

  第四章  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包括实绩目标完成情况(分为平时实绩和年度实绩)、自身建设情况和社会公认度评估情况三个部分构成 (参见附件2):
  县市领导班子:平时实绩占15%,年度实绩占45%,自身建设占20%,社会公认度评估占20%;
  党委部门领导班子:平时实绩占10%,年度实绩占50%,自身建设占15%,社会公认度评估占25%;
  群团部门领导班子:平时实绩占10%,年度实绩占50%,自身建设占15%,社会公认度评估占25%;
  政务部门领导班子:平时实绩占10%,年度实绩占50%,自身建设占15%,社会公认度评估占25%;;
  经济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平时实绩占10%,年度实绩占50%,自身建设占15%,社会公认度评估占25%;
  社会发展部门领导班子:平时实绩占10%,年度实绩占50%,自身建设占15%,社会公认度评估占25%;
  执法监督部门领导班子:平时实绩占10%,年度实绩占50%,自身建设占15%,社会公认度评估占25%;
  人大、政协各委室:平时实绩占10%,年度实绩占50%,自身建设占15%,社会公认度评估占25%。
  第十三条  实绩目标主要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州委、州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任务和中心工作,以及各被考核单位的职责职能确定,一年一定。
  第十四条  自身建设情况包括政治建设、科学决策、廉政建设、公共责任等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社会公认度评估,主要指服务对象、机关干部、同级部门和州级领导对被考核单位的工作实绩、工作作风、服务质量以及社会形象等内容的满意度测评。
  第十六条  以年度为单位,州绩效考核办综合被考核单位的实绩目标完成情况、自身建设情况、社会公认度评估情况得分,按各项所占权重测算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得分。
  根据得分高低,县市按2:4:2的比例评定一、二、三等;州直被考核单位分类别按15%、70%、12%、3%的比例评定一、二、三、四等。综合得分60分以上的领导班子,原则上不列为四等。
  州人大、州政协各评定1个委室为一等单位。

  第五章  领导班子正职的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正职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个人德才素质测评情况两部分组成。
  第十八条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70分,按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得分的70%折算。
  第十九条  个人德才素质测评情况30分,由州级领导测评、班子成员测评、机关或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组成,各占10分。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第二十条  年终考核时,州绩效考核办综合被考核对象履行岗位职责和个人德才素质测评得分情况,测算年度绩效考核得分。
  根据得分高低,县市领导班子正职由州绩效考核办综合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州直领导班子正职原则上按15%、75%、7%、3% 的比例,分类别评定一、二、三、四等。综合得分60分以上的领导班子正职,原则上不列为四等。

  第六章  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及其他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个人德才素质测评情况两部分组成。
  第二十二条  履行岗位职责70分,其中领导班子正职对班子副职及其他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分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占20分;另50分按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得分的50%折算。
  第二十三条  个人德才素质测评30分,由班子成员测评分(10分)和机关(系统)干部职工测评分(20分)组成。
  个人德才素质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班子成员测评和机关系统内干部职工测评由单位党组(党委)根据州绩效考核办的统一部署实施,州绩效考核办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年终考核时,州绩效考核办综合被考核对象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个人德才素质测评情况得分,测算被考核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得分。
  根据得分高低,县市考核对象原则上按15%、75%、7%、3% 的比例,分县市评定一、二、三、四等;州直考核对象原则上按15%、75%、7%、3% 的比例分类别评定一、二、三、四等。综合得分60分以上的班子副职及其他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列为四等。

  第七章  任期(换届)综合考评

  第二十五条  任期(换届)综合考评以班子换届、领导干部个别任职考察为主。主要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工作实绩、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以及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巡视组意见等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相互补充印证,客观公正地对所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第二十六条  任期(换届)综合考评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类型分析。按材料来源、发生时间、表现内容和考察对象所起作用等情况,将各类材料分门别类进行条理化、系统化分析整理。
  (二)数据分析。通过分析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和实绩分析有关数据,评价考察对象的工作成效。
  (三)横向比较分析。基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及干部成长电子档案对班子和干部任期内工作进行综合性对比分析,考察对象与班子其他成员的现实表现进行分析比较,评价考察对象的主要优缺点及特长。
  (四)环境分析。对考察对象工作表现的客观环境因素,重点是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其主观努力程度。
  (五)纵向历史分析。基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及干部成长电子档案对班子和干部任期内工作进行回归性分析,将考察对象的历史情况与现实情况联系分析,评价其一贯表现与基本素质。
  第二十七条  根据综合考评情况,考察组集体研究,形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将全面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现实表现、个性特点和不足之处,同时体现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方面量化结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结果。根据考察结果,对领导班子提出评价意见,对领导干部提出使用意见。

  第八章 考核的过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指标确定。年初,被考核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职能,州委、州人民政府工作部署,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以及各单项考核工作目标,制定出本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指标,报州绩效考核办初审修正后,送州级分管领导审核,再由州绩效考核办综合汇总,报州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形成全州绩效考核年度指标,并录入考核系统。指标确定工作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
  经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的工作目标原则上不作调整,如因州委、州人民政府工作部署作了重大调整,或单位机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考核指标需个别调整的,由单位党组(党委)报州绩效考核办初审,征求分管州领导意见,报州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每年度只调整一次。
  第二十九条  季度工作计划制定。每季度第一个月初前五个工作日内,由各被考核单位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制定单位季度工作安排,提出具体工作计划。班子各成员结合本单位目标、分管工作目标,制定个人季度工作计划(班子季度计划即单位正职季度计划),统一录入绩效考核系统。
  第三十条  月度工作纪实与讲评。每月末,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照季度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情况,进行月度工作纪实,并根据系统提供的《月度工作纪实样表》提交纪实报告,并录入系统,供领导查阅。相关领导可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月度工作纪实,通过绩效考核信息平台实时进行工作讲评。
  第三十一条  半年实绩考核。主要考核半年实绩工作完成情况、年度关键业绩指标和重点工作项目的阶段进度。根据季度工作计划和月度工作纪实,州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的单位班子进行考核评分,单位正职领导对其部门所有正副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评分,考核评分结果计入系统。
  第三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管理。年度考核工作由以下五个步骤组成:
  (一)自查自评。各被考核单位结合各自年度实绩工作、自身建设、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逐项对照检查,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自评打分,并将工作完成情况和自评分计入系统。
  (二)自身建设测评。州级领导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进行评分;州绩效考核办组织考核组对各被考核单位自身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分。评分结果记入考核系统。
  (三)领导干部个人德才素质测评。由州级领导对各被考核单位正职德才素质进行评分;被考核单位正职和副职及其他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相互对德才素质进行评分;被考核单位干部职工对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德才素质进行评价打分。评分结果按权重记入考核系统。
  (四)社会公认度评估。社会公认度评估于每年12月进行,一年一次。按照谁了解、谁评估的原则,由州绩效考核办组织评估主体,采用问卷调查、网络投票、个别访谈、短信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工作情况、工作效果等内容进行多维度测评。评估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同时根据权重测算相应分值,记入考核系统。
  (五)检查核实。根据自查自评以及平时绩效考核工作情况,州绩效考核办有针对性的对被考核单位年度实绩工作、自身建设、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在检查核实过程中,绩效考核项目与州内其他专项考核相同的,原则上直接运用其他专项考核结果,不再组织考核;属绩效考核单列考核项目的,由州绩效考核办组织考核组单独实施考核。
  第三十三条 考核汇总。州绩效考核办综合半年考核、自身建设、德才素质和社会公认度评估情况,根据记分标准测算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得分,按分值高低进行排队和评级。以上工作原则上次年2月中旬前完成。
  第三十四条  奖惩兑现。州绩效考核办根据绩效考核最终结果,提出公务员年度考核、领导干部诫免或免职、绩效工作性奖励方案。其中领导干部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方案报州委组织部审定,其他奖励方案由州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绩效考核奖励表彰工作原则上于次年3月下旬前完成。

  第九章  考核加减分及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考核加分:
  (一)获得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部、委、办综合性奖励的班子及个人,每项加绩效考核总分5分;获得国家综合性奖励的班子及个人,每项加绩效考核总分8分。每个考核年度累计表彰加分不超过10分。因同一项工作获多级表彰的,取最高一级进行奖励加分。
  (二)实绩工作中综合性考核指标,在本年任务数上实现超额增长的,根据增长幅度按比例进行加分,加分值不超过该项分值基本分。
  第三十六条  考核减分:
  (一)因工作任务未落实或出现重大失误,被州委、州人民政府或州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根据影响大小,每次扣减绩效考核总分3至8分。
  (二)因违纪违规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根据情节轻重,每次扣减绩效考核总分3至8分。
  (三)在年度工作中,因单位或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没有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没有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没有完成、农村减负工作目标没有完成、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没有完成、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重大失密或泄密事件、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其领导班子和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不得评为一等和二等。按评分细则扣减该项考核项目分值,同时被黄牌警告的班子及个人每次扣减绩效考核总分5,被一票否决的每次扣减绩效考核总分10。原则上同一事件不重复累计扣分。
  第三十七条  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与被考核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挂钩。一、 二、三、四等领导班子的单位干部职工优秀比例分别按20%、15%、10%、7%确定,报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二)与单位绩效工作性奖励挂钩。县市一、二、三等分别奖励10、8、6万元,发放范围和发放方式由县市自主确定。州直一等单位绩效工作性奖励按年人均1800元确定;二等单位按年人均1200元确定;三等单位按年人均800元确定;四等单位不予奖励。发放范围为纳入考核的州直正局级单位(含内设机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发放方式原则上要求凡纳入绩效考核的各州直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科室(内设机构)及干部职工绩效考核与管理办法,并根据内部绩效考核结果分等次发放绩效工作性奖励。
  由主管单位党组(党委)自主组织实施的副局级及以下单位绩效考核,其考核方案、考核结果和奖励方案须报州绩效考核办审核后实施,奖励资金从单位公用经费节余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一)领导干部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一等的,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增加一定绩效工作性奖励,给予嘉奖以上奖励。连续四年被评为优秀的领导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如无职位空缺,采取提高一级工资待遇的方式予以奖励。
  (二)领导干部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二等的,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等次。
  (三)领导干部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三等的,由州委组织部、州绩效考核办进行考察,提出其年度考核等次(含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并扣减一定绩效工作性奖励。
  (四)领导干部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四等的,取消当年绩效工作性奖励,经州委组织部、州绩效考核办考察甄别,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含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和诫勉建议。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四等的,按有关程序诫勉、调整、免职或责令辞职,一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免职或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原级别领导职务。

  第十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禁弄虚作假,向州绩效考核办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二)严禁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三)严禁泄漏考核机密;
  (四)严禁吃拿卡要。
  第四十条  对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党纪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州绩效考核办设立咨询、举报电话,负责接受考核工作有关政策咨询,受理群众举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未列入本考核办法范围内的其他州管干部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三条  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考核最后得分可查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绩效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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