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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办发[2003]12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湘西自治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湘西自治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业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建设湖南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政府网站、州直各单位建立的网站(页)、各县市政府建立的网站。 第三条 州政府网站由州人民政府授权州政府信息中心承建,宗旨是“宣传湘西、业务群众、业务公开、资源共享、辅助管理、支持决策”。 第四条 州政府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策,展示湘西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各界的沟通,推动业务公开和发展电子业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湘西自治州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全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州政府网站是全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门户网站、州直各单位和县市的网站是其分站。在州政府网站上建立分站的各单位是州政府网站分站点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分站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本分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应明确相应机构和专人负责本单位或者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网站分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本单位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 第七条 从事全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主、分站点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专业技术素质。
第三章 网页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各站点发布、转载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各站点要建立相应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单位应明确领导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批。 第十条 网页内容应当以业务公开为主;组织形式以方便群众办事为出发点;信息选择以有利于业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为原则。 第十一条 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各站点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上网内容。 第十二条 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各站点网页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有宣扬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信息。 第十三条 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各站点网页设计应当体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的风格,并在主页上方显著位置放置州政府网站的网站标志。
第四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全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州政府网站的主域名为xxz.gov.cn; (二)州政府网站为各县市政府和州直各单位提供域名解析业务,域名格式为****.xxz.gov.cn,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十五条 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消,统一由州政府网站负责。电子信箱供单位或者工作人员个人使用。 第十六条 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各站点应当维护用户的>私权,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系统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 第十七条 湘西自治州电信分公司负责全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与互联网连接的通信线路,提供所需带宽。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以采用虚拟主机方式或业务器托管方式建立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分站点,其建设、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由州政府网站提供磁盘空间、信息发布平台和后台数据库支撑系统;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的采编、审核和上传工作,并落实专人(网络管理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网站数据库、业务器、电子邮箱等网络密码以及核心技术的保密工作,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州政府网站联系,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二)采用业务器托管方式的,由州政府网站提供机房环境、网络线路和IP地址,并提供统一的技术支持和咨询业务;但业务器的设置、维护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三)对于以上两种方式建立的站点,未经州政府网站同意,所有磁盘空间只能上载业务信息内容。 (四)州政府网站应当经常监测各分站点,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各单位。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通过访问控制技术和信息加密技术,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确保各单位的信箱密码和管理帐号不泄露。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限定上网信息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业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业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州政府信息中心将依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业务管理办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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