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制度化、服务化
                                              创建"红色"律师事务所
直播视频: 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志愿服务队的民生情怀  点击进入观看
首页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 > 法律法规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529次    关键字:湘西 政府 决策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批准实施〈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州政[2008]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州要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依法依规做好安置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铁路、公路、机场、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另行制定安置补偿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审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农村经营管理、蔬菜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四条 对于拟征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10个工作日之前,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告知,并认真听取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的意见。

  第五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组、社区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范围和所有权人、用途、位置、面积、地类、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及地点予以公示,并组织落实。

  第六条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

  (三)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员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特种养殖证;

  (七)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在此期间,除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七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按照公告的要求执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可执乡镇人民政府的权属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征地拆迁机构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利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

  被拆迁人不配合调查或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天内,以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拆迁机构可以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第十条规定,被拆迁人拒不签订协议,不在规定期限内腾地的,经依法补偿后,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责令限期腾地;被拆迁人逾期不腾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按照本办法附表1、附表2、附表3的规定执行

  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等的认定,均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为依据。

  下列建筑物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征地公告后新增的建(构)筑物及抢插抢栽的林果苗木;

  (二)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三)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第十三条 房屋(包括住宅和集体企业、个人生产经营用房)拆迁安置包括统规自建、自拆自建等方式。

  征地拆迁单位负责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安排重建用地。达到分户条件的,分别安排重建用地。

  采用自拆自建方式进行安置的,原则上由征地拆迁单位负责安排与被拆迁合法房屋底层占地面积相等的重建用地,但宅基地面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拆迁房屋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需要过渡的,支付房屋过渡补助费,并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拆迁集体企业、个人生产经营用房的,除按相应等级房屋进行补偿外,另按房屋总价款(包括设施)的60%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并补偿有关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的实际费用

  搬迁集体企业其他用房的,按相应等级房屋标准的30%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集体企业或个人房屋性质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用途为依据,且被拆迁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否则按一般居住性用房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办理了营业执照且实际生产经营达半年以上的,生产经营性房屋补偿按照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六条 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被拆迁人的社会保障资金实施调控和管理,对被拆迁人进行再就业和劳动技能培训。

  农经、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对拆迁补偿费用支出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补偿资金不被挪用。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造成被拆迁人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八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之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获得批准并已依法发布土地安置方案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尚未发布的,或者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3个月内未补偿到位的,按本办法执行。

 相关文章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树辉荣获“湘西州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2024/7/20)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获湘西州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 (2024/7/20)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亚东荣获“湘西州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2024/7/1)
·湘西州总工会刘军一行到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调研指导工会工作 (2024/1/5)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受邀参加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美丽中国建设”检察开放日活动 (2023/9/28)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助力“平安湘西”暨铁路路外安全 整治宣传活动 (2023/9/26)
·湘西州司法局印道其一行到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调研指导工作 (2023/8/4)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杨立君律师获湘西州“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2023/7/26)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志愿服务队参加2023年湘西州第12届 “夏日送清凉”启动仪式活动 (2023/7/18)
·【联播视频】湘西州律师行业首家工会组织挂牌成立 (2023/4/2)
顶部】【返回首页】【返回上页
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就《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律所新闻
更多 > 
吉首市总工会张莉莉一行到湖南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荣膺湖南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2023年..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丽君律师..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马劲坳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劳动者..
砥砺前行 共赢未来---湖南中..
湖南省律协杜亚萍一行到湖南中湘..
党建专栏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树辉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获湘..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亚东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少华、宋..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与花垣县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3.1..
律师说法
更多 > 
超期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 购房定金能退..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是否应对原担..
非新生儿近亲属无权诉请撤销《出..
对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种意见
“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诈骗与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
合同范本
更多 > 
房屋租赁合同
公司转让合同
汽车转让合同
二手车过户合同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合同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扫一扫进入手机站
联系我们     本站声明     发送邮件
Copyright © 2020 Hnzxj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未经授权·禁止使用·违者必究
吉首市乾州武陵广场D栋2层(州交警支队正对面二楼门面)
投诉电话:0743-8277888  邮箱:wangyadonglawyer@vip.qq.com
备案号:湘ICP备20015972号

湘公网安备 43310102000297号


扫一扫进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