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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解释: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434次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的规定。

  损害赔偿也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方式,立法例很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九条规定诉讼拘束发生后的损害赔偿:占有人自诉讼拘束发生时起,因其过失致物毁损、灭失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致不能返还其物而造成的损害,对所有权人负其责任。第九百九十条规定恶意占有人:(1)占有人在取得占有时为非出于善意的,自取得占有时起,根据第九百八十七条,第九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所有权人负其责任。占有人于事后知道其为无权占有的,自其知情时起负同样的责任。(2)占有人因迟延所产生的其他责任,不因此而受影响。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代理占有人的责任:(1)占有人从间接占有人处继受占有的权利的,仅在对间接占有人也存在有第九百九十条规定条件或者对间接占有人发生诉讼拘束时起,始在收益方面适用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2)占有人即使在取得占有时为善意的,仍然自取得之时起,对第九百八十九条所列举的损害,在其应对间接占有人负责的范围内,对所有权人负其责任。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违法占有人的责任:占有人以禁止的擅自行为或者以犯罪行为取得占有的,根据关于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的规定,对所有权人负其责任。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确认役权之诉和其他保护措施:对否认役权之人,役权人可以提起确认役权之诉,通过判决确认自己享有的役权并且请求停止妨碍或干扰役权行使的行为。此外,除损害赔偿以外,役权人还可以请求恢复原状。瑞士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1)有重点利用价值或设有围障的泉及井,因建筑、铺路等工程,水源受到破坏、污染或被引走,使所有人或用益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受害人可请求赔偿。(2)前款的损害,非因故意或过失,或受害人自己有过错的,法官可以自己的裁量决定是否需要赔偿以及赔偿的范围及方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用水权之物上请求权: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对于他人因工事杜绝、减少或污秽其水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如其水为饮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者,并得请求回复原状。但不能回复原状者,不在此限。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赔偿损失。

  物权受到侵害,给物权人造成损失,物权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包括金钱赔偿、代物赔偿。例如将他人的椅子坐坏,赔偿的方式有多种,如修理好椅子,或者赔把新椅子,或者赔把椅子的钱,或者赔些其他东西折抵椅子。

  请求赔偿损失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有很多种类。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条规定所有权人之物上请求权: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对于物权归属问题,物权人可以请求确认物权。侵害物权的,物权人可以请求防止侵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其中请求防止侵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有物上请求权之称。物上请求权又称作物的请求权,其包括物权请求权和占有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指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享有请求恢复其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权利。占有请求权指占有受到侵害时,物权人以外的其他占有人享有请求恢复其占有状态的权利。物上请求权与金钱赔偿损失的请求权不同,前者旨在恢复对物的支配力,后者是赔偿物的损害。物权被侵害的,物权人可以行使一种或者数种请求权。

  请求停止侵害也是物权保护的一种请求权。对正在实施的侵害物权行为,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也可以请求有关机关制止侵权行为

  赔礼道歉也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物权受到侵犯,物权人有权请求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将道德规范法律化,它不仅可以用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责任承担,也可以用于侵犯财产权利的责任承担。损坏了他人心爱的东西,侵权人赔个礼,道个歉,让物权人消消气,往往有利于化干戈为玉帛。

  物权请求权中的某些种类可适用于对物权人以外的其他占有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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