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可以适用本法第十六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主要有:一是关于抵押权设立的规定。关于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当事人、设立的程序、可用于抵押的财产等内容与一般抵押权基本相同。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均可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二是关于抵押权登记与生效时间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和生效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是关于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的规定。本法第一百九十条对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第一百九十九条对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做了规定。这些规定也可用于处理最高额抵押权与租赁权或者其他抵押权的关系。四是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和方式均可适用一般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和方式。本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等条文对此做了规定。五是关于抵押财产保全的规定。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三条关于抵押财产保全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此外本法第十六章第一节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顺位的规定、第二百条关于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规定也可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