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 军发〔2010〕23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已经2010年5月4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席胡锦涛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作用与意义
第四条首长、机关的责任
第五条队列纪律
第六条队列指挥位置
第七条队列指挥方法
第八条队列指挥要求
第九条基本队形
第十条列队的间距
第十一条班的队形
第十二条排的队形
第十三条连的队形
第十四条营的队形
第十五条团的队形
第十六条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形
第十七条立正
第十八条跨立
第十九条稍息
第二十条停止间转法
第二十一条行进
第二十二条立定
第二十三条步法变换
第二十四条行进间转法
第二十五条坐下、蹲下、起立
第二十六条脱帽、戴帽
第二十七条宣誓
第二十八条整理着装
第二十九条冲锋枪手、81式自动步枪手、95式自动步枪手的操枪
第三十条班用机枪手、狙击步枪手的操枪
第三十一条40火箭筒手的操筒
第三十二条集合、离散
第三十三条整齐、报数
第三十四条出列、入列
第三十五条行进、停止
第三十六条队形变换
第三十七条方向变换
第三十八条摩托化步兵班的置(架)枪、取枪
第三十九条摩托化步兵排、连的置(架)枪、取枪
第四十条机枪(炮兵)班、排、连的操枪(炮)
第四十一条指挥员列队位置的变换
第四十二条其他分队、部队的队列动作
第四十三条乘坐汽车
第四十四条车辆行进中的调整
第四十五条乘坐火车
第四十六条乘坐舰(船)艇
第四十七条乘坐飞机
第四十八条敬礼的种类
第四十九条敬礼、礼毕
第五十条单个军人敬礼
第五十一条分队、部队敬礼
第五十二条国旗的掌持
第五十三条国旗的升降
第五十四条军旗的掌持
第五十五条军旗的授予
第五十六条迎军旗
第五十七条送军旗
第五十八条其他部队和院校迎送军旗
第五十九条阅兵权限
第六十条阅兵形式
第六十一条阅兵程序
第六十二条师以上部队阅兵
第六十三条其他部队和院校阅兵
第六十四条海上阅兵和码头阅兵
第六十五条空中阅兵
第六十六条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第六十七条授枪仪式
第六十八条纪念仪式
第六十九条武警部队适用
第七十条队列动作调整授权
第七十一条生效时间
附录一队列口令的分类、下达的基本要领和呼号的节奏
附录二队列指挥位置示例
附录三标兵旗的规格
附录四符号
本条令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1997年10月7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