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
(1993年12月3日 高检发研字(19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重建后至1992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检察业务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其中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发布、应予废止的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共43件,已经第八届第二次检察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废止。特此通知。
附:废止的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目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 宣布废止的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目录
┌───────────────────┬──────────────┐ │ │ │ │ 司法解释文件(或其他业务文件)名称 │ 文号及日期 │ ├───────────────────┼──────────────┤ │ 关于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的通知 │ 1979年3月10日 │ │ │ [79]高检一字第1号 │ ├───────────────────┼──────────────┤ │ 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 │ 1982年9月6日[82]│ │ 范围的批复 │ 高检监函第14号 │ ├───────────────────┼──────────────┤ │ 关于对在购销中索取和收受财物定罪 │1982年4月19日[82]│ │ 问题的复函 │ 高检经函第1号 │ ├───────────────────┼──────────────┤ │ │ 1983年3月4日 │ │ 关于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试行办法 │ │ ├───────────────────┼──────────────┤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 │ │ │ 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 1986年3月24日 │ ├───────────────────┼──────────────┤ │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 1985年10月5日高检 │ │识构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研发字[ 1985]第21号 │ │ │ │ ├───────────────────┼──────────────┤ │ │ 1985年9月9日高检三 │ │ “关于案件管辖的请示”的答复 │ 发字[1985]第8号 │ ├───────────────────┼──────────────┤ │ │ 1980年7月21日高检 │ │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 │ 刑字〔1980〕44号 │ ├───────────────────┼──────────────┤ │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不│ │ │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批│ 1986年8月23日 │ │复 │ │ ├───────────────────┼──────────────┤ │关于盗窃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是否│ 1986年12月1日高检 │ │应按票面数额计算的批复 │ 研发字[1986]第14号│ ├───────────────────┼──────────────┤ │关于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 1986年3月28日高检研 │ │则》第二十五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 发字〔1986〕第2号 │ ├───────────────────┼──────────────┤ │关于各地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简化案│ 1979年8月9日 │ │件批捕手续的请示报告中提出的一些问题的│ │ │答复 │ │ ├───────────────────┼──────────────┤ │ 关于贯彻“反盗窃斗争电话会议”精神,严│ 1991年9月25日高检发 │ │ 厉打击严重盗窃犯罪活动的通知 │ 刑字〔1991〕72号 │ ├───────────────────┼──────────────┤ │ 关于必须严肃查处暴力抗税案件的通知 │ 1991年1月18日高检 │ │ │ 发[1991]5号 │ ├───────────────────┼──────────────┤ │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决打击拐卖妇 │ │ │ 女、儿童和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 │ 1991年1月11日高检 │ │ 罪,积极配合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通 │ 发刑字[91]1号 │ │ 知 │ │ ├───────────────────┼──────────────┤ │ 关于盗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有 │ 1990年3月16日高检研│ │ 价证券如何计算盗窃数额请示的答复 │ 发字[1990]第2号 │ ├───────────────────┼──────────────┤ │ 关于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1989年4月23日[89]│ │ 分子的通知 │ 高检发[办]字第11号 │ ├───────────────────┼──────────────┤ │ 关于巨鹿、鹿邑等县、区检察院提审、押 │ 1987年10月21日高 │ │ 解人犯违反规定发生人犯脱逃事故的通报 │ 检三发字[1987]第4号│ ├───────────────────┼──────────────┤ │ 关于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间需要对被害人 │ 1987年4月21日高检 │ │ 作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拘留期限计算问题的 │ 研发字[1987]第4号 │ │ 答复 │ │ ├───────────────────┼──────────────┤ │ 关于在办理盗窃案件中如何理解和处理盗 │1985年3月21日高检研发│ │ 窃“自家”或“近亲属”财物问题的批复 │字〔1985〕第12号 │ ├───────────────────┼──────────────┤ │ 关于侵犯中外合资企业合法权利的刑事案 │ 1985年9月3日高检研 │ │ 件是否属于涉外案件的批复 │ 发字[1985]第32号 │ ├───────────────────┼──────────────┤ │ 关于积极查处偷税案件的通知 │1987年4月21日[87]│ │ │高检发[二]字第9号 │ ├───────────────────┼──────────────┤ │ 关于抓紧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批自首坦白案 │ │ │ 件的通知 │ 1989年10月5日 │ ├───────────────────┼──────────────┤ │ 关于对《通知》期限内自首坦白案件免予 │ │ │ 起诉的具体规定 │ 1989年10月8日 │ ├───────────────────┼──────────────┤ │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 │ 1990年4月27日高检 │ │题的批复 │ 研发字[1990]11号 │ ├───────────────────┿──────────────┤ │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侦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 │ 1990年10月23日高 │ │ 通报 │ 检发[1990]32号 │ ├───────────────────┼──────────────┤ │ 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 │ 1991年2月23日高检 │ │ (试行) │ 发[1991]9号 │ ├───────────────────┼──────────────┤ │ 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 │ 1991年7月11日高检 │ │ 规定 │ 发[1991]41号 │ ├───────────────────┼──────────────┤ │ 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认定及处理的批复 │ 1979年7月16日 │ │ │[79]高检研字第4号 │ ├───────────────────┼──────────────┤ │ 关于襄樊铁路分局提请批捕案犯的审批问 │ 1979年8月30日 │ │ 题的通知 │ [79]高检字第55号 │ ├───────────────────┼──────────────┤ │ 关于西宁铁路公安分处提请批捕的案件的 │1979年9月7日[79] │ │ 审批问题的通知 │高检一文字第40号 │ ├───────────────────┼──────────────┤ │ 关于检察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办案 │1981年7月22日[81]│ │ 时限几个问题的综合批复 ⅲ │高检发(研)字第27号 │ ├───────────────────┼──────────────┤ │关于省院受理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1979年12月28日高检 │ │ 案件,应移交给管辖地区的检察分院办理 │[79]一文字第71号 │ │ 的答复 │ │ ├───────────────────┼──────────────┤ │ 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第150条有关问题 │ 1987年8月15日 │ │ 的答复 │[87]高检研字第34号 │ ├───────────────────┼──────────────┤ │ 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检察机关经办的冤假错 │1986年6月23日[86]│ │ 案的通知 │ 高检发(信)字第10号 │ ├───────────────────┼──────────────┤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 │ 1986年3月24日 │ │ 程序(试行) │ │ ├───────────────────┼──────────────┤ │ 关于当前办理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中正 │ 1982年12月25日 │ │ 确运用免予起诉的几点建议 │ │ ├───────────────────┼──────────────┤ │ 关于对劳教人员李水金逃跑案定性请示报 │ 1984年5月15日高检 │ │ 告的批复 │[1984]三函第6号 │ ├───────────────────┼──────────────┤ │ 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批复 │ 1985年4月24日高检 │ │ │ 研发字[1985]13号 │ ├───────────────────┼──────────────┤ │ 关于加强提前介入、加速办理制造动乱和 │ 1989年10月12日高 │ │ 反革命暴乱的犯罪案件的通知 │ 检[1989]刑字第14号│ ├───────────────────┼──────────────┤ │ 关于在“文革”中因参加批斗、刑讯逼供 │ │ │ 致人伤亡的案件可否予以追诉的问题的批 │1984年6月27日〔198│ │ 复 │4〕高检研函第8号 │ ├───────────────────┼──────────────┤ │ 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人民检察 │ 1983年9月10日高检 │ │ 院如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问题的批复 │ [1983]一函字第34号│ ├───────────────────┼──────────────┤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办 │ 1983年3月1日[83]│ │ 案程序(暂行规定) │ 高检二函字第3号 │ └───────────────────┴──────────────┘ 以上文件全部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