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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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 号: 高检发释字〔2002〕2号 标 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颁布日期: 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内 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日期及文│废止理由 ┃ ┃号│ │号 │ ┃ ┠─┼────────────┼──────┼──────────────────┨ ┃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1957年1月25 │该批复内容已在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中作┃ ┃ │察院决定不逮捕而起诉的案│日〔57〕高检│出明确规定 ┃ ┃ │件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二字第80号 │ ┃ ┠─┼────────────┼──────┼──────────────────┨ ┃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请 │1980年7月18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4年5月7日最┃ ┃ │示、答复问题的通知》 │日高检办字〔│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检察院向最高人┃ ┃ │ │1980〕第14号│民检察院请示报告工作和报送材料的暂行┃ ┃ │ │ │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 ┃ ┠─┼────────────┼──────┼──────────────────┨ ┃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从没收│该批复中的相│ ┃ ┃ │财物和罚款中提成给检察机│关内容已在 │ ┃ ┃ │关的请示的批复/1980年10 │2001年4月29 │ ┃ ┃ │月4日〔1980〕高检办函第2│日最高人民检│ ┃ ┃ │号 │察院《人民检│ ┃ ┃ │ │察院扣押、冻│ ┃ ┃ │ │结款物管理规│ ┃ ┃ │ │定》中作出明│ ┃ ┃ │ │确规定 │ ┃ ┠─┼────────────┼──────┼──────────────────┨ ┃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81年1月20 │该办法已被2001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 ┃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日〔81〕高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 │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监)5号 │代替 ┃ ┠─┼────────────┼──────┼──────────────────┨ ┃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监│1982年6月1日│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1年10月15日┃ ┃ │管改造场所经济犯罪案件的│〔82〕高检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 ┃ │通知 │函第007号 │问题的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 ┃ ┠─┼────────────┼──────┼──────────────────┨ ┃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1982年8月19 │该复函中的相关内容与刑法第87条、第 ┃ ┃ │追诉时效问题的复函 │日〔82〕高检│382条、第383条的规定不一致,不再适用┃ ┃ │ │经函字第5号 │ ┃ ┠─┼────────────┼──────┼──────────────────┨ ┃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1982年9月13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0年10月12日┃ ┃ │关办案中相互函调取证的通│日〔82〕高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协┃ ┃ │知 │发(经)15号│作的暂行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 ┃ ┠─┼────────────┼──────┼──────────────────┨ ┃ 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春节期│ │ ┃ ┃ │间加强监管改造场所安全防│ │ ┃ ┃ │范措施的通知 │ │ ┃ ┠─┼────────────┼──────┼──────────────────┨ ┃ │1982年12月28日〔82〕高检│该通知属于阶│ ┃ ┃ │监函第016号 │段性工作部署│ ┃ ┃ │ │,且所提出的│ ┃ ┃ │ │加重处罚原则│ ┃ ┃ │ │与刑法的有关│ ┃ ┃ │ │规定相抵触,│ ┃ ┃ │ │不再适用 │ ┃ ┠─┼────────────┼──────┼──────────────────┨ ┃ 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1983年1月26 │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与刑事诉讼法和1999┃ ┃ │察院自侦案件的起诉时限和│日〔83〕高检│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 ┃ ┃ │有关免予起诉的几个问题的│研函第1号 │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相抵触,不再适用┃ ┃ │答复 │ │ ┃ ┠─┼────────────┼──────┼──────────────────┨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 │1983年7月13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专项斗争性┃ ┃ │《注意经济犯罪分子动态坚│日〔83〕高检│质,不再适用 ┃ ┃ │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通│二函第8号 │ ┃ ┃ │知 │ │ ┃ ┠─┼────────────┼──────┼──────────────────┨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羁押│1983年7月28 │该批复与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相抵触,不 ┃ ┃ │的精神病人犯住院鉴定期间│日〔83〕高检│再适用 ┃ ┃ │是否算羁押期问题的批复 │研函第7号 │ ┃ ┠─┼────────────┼──────┼──────────────────┨ ┃1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打击│1983年8月25 │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与检察官法等有关法┃ ┃ │刑事犯罪斗争中借调到检察│日〔83〕高检│律的规定不一致,不再适用 ┃ ┃ │机关帮助工作的干部是否可│人函第5号 │ ┃ ┃ │任法律职称等问题的答复 │ │ ┃ ┠─┼────────────┼──────┼──────────────────┨ ┃1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全│1983年8月31 │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 ┃ │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监│日〔83〕高检│ ┃ ┃ │所检察工作的通知 │发(三)14号│ ┃ ┠─┼────────────┼──────┼──────────────────┨ ┃1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二│1983年9月23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 ┃ ┃ │厅《关于查处盗伐滥伐森林│日〔83〕高检│ ┃ ┃ │案件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二函第13号 │ ┃ ┠─┼────────────┼──────┼──────────────────┨ ┃1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 │1983年9月26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 ┃ ┃ │《各级检察院查处粮食系统│日〔83〕高检│ ┃ ┃ │贪污犯罪案件的情况和今后│二函第12号 │ ┃ ┃ │意见》的通知 │ │ ┃ ┠─┼────────────┼──────┼──────────────────┨ ┃1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三│1983年10月10│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 ┃ ┃ │厅《当前打击重新犯罪活动│日〔83〕高检│ ┃ ┃ │中需要解决的一个突出问 │三函第6号 │ ┃ ┃ │题》的通知 │ │ ┃ ┠─┼────────────┼──────┼──────────────────┨ ┃1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继续抓│1983年10月21│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 ┃ ┃ │紧抓好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日〔83〕高检│ ┃ ┃ │动的通知 │发(二)22号│ ┃ ┠─┼────────────┼──────┼──────────────────┨ ┃1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收容审│1983年12月20│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与刑事诉讼法等有关┃ ┃ │查人员的逃跑行为是否追诉│日〔83〕高检│法律规定相抵触,不再适用 ┃ ┃ │问题的批复 │研函第11号 │ ┃ ┠─┼────────────┼──────┼──────────────────┨ ┃1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严厉│1984年1月9日│该答复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专项斗争性┃ ┃ │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84〕高检发│质,且其相关内容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 ┃ │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 │(研)2号 │已有明确规定 ┃ ┠─┼────────────┼──────┼──────────────────┨ ┃2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是否可│1984年3月28 │该批复所涉惯窃罪已被刑法取消,其余相┃ ┃ │以将行为人年满十四岁前后│日〔84〕高检│关内容已在刑法第17条、第264条等条款 ┃ ┃ │连 续进行盗窃的行为一并│研函第6号 │中作出明确规定 ┃ ┃ │作为认定惯窃罪的根据问题│ │ ┃ ┃ │的批复 │ │ ┃ ┠─┼────────────┼──────┼──────────────────┨ ┃2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1984年10月16│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事诉讼法和 ┃ ┃ │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日〔84〕高检│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 ┃ │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发(研)24号│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 │规定》的一些问题的答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 ┃ │ │ │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 ┃ ┃ │ │ │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 ┃ ┃ │ │ │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 ┠─┼────────────┼──────┼──────────────────┨ ┃2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1984年11月13│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事诉讼法和 ┃ ┃ │关自侦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日〔84〕高检│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 ┃ ┃ │批复 │研函第16号 │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 ┠─┼────────────┼──────┼──────────────────┨ ┃2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上│1985年1月15 │该通知所涉问题已在刑法第196条中作出 ┃ ┃ │海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利用│日高检一发字│明确规定 ┃ ┃ │‘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1985〕第5 │ ┃ ┃ │几点意见”的通知 │号 │ ┃ ┠─┼────────────┼──────┼──────────────────┨ ┃2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能│1985年3月5日│刑事诉讼法已取消免予起诉的规定,该批┃ ┃ │否查阅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案│高检一发字〔│复不再适用 ┃ ┃ │卷问题的批复 │1985〕第6号 │ ┃ ┠─┼────────────┼──────┼──────────────────┨ ┃2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1985年8月7日│该批复的有关内容已在刑事诉讼法等有关┃ ┃ │关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 │高检二发字〔│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作出明确规定 ┃ ┃ │(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1985〕第9号 │ ┃ ┃ │其非法所得财物如何追缴问│ │ ┃ ┃ │题的批复 │ │ ┃ ┠─┼────────────┼──────┼──────────────────┨ ┃2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86年3月24 │《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 ┃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日〔86〕高检│行)》已被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 ┃ ┃ │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发(二)字第│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 ┃ │(试行)》《人民检察院直│4号 │通知》废止;《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 ┃ │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 │规定(试行)》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 ┃ ┃ │标准的规定(试行)》等文│ │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 ┃ │件的通知 │ │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代┃ ┃ │ │ │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 ┃ │ │ │件管理制度(试行)》、《人民检察院直┃ ┃ │ │ │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 ┃ ┃ │ │ │行)》的相关内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 ┃ ┃ │ │ │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 ┃ ┃ │ │ │则》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作出明确┃ ┃ │ │ │规定 ┃ ┠─┼────────────┼──────┼──────────────────┨ ┃2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1987年1月2日│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 ┃ ┃ │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高检二发字〔│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 ┃ │件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突患│1987〕第1号 │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 ┃ │严重疾病应否中止诉讼问题│ │ ┃ ┃ │的批复 │ │ ┃ ┠─┼────────────┼──────┼──────────────────┨ ┃ │ │ │ ┃ ┠─┼────────────┼──────┼──────────────────┨ ┃2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自侦案│1987年1月26 │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8年1月19日 ┃ ┃ │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日高检二发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 ┃ │批复 │〔1987〕第7 │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 ┃ │ │号 │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 ┃ │ │ │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01年4月29日最 ┃ ┃ │ │ │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 ┃ │ │ │物管理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 ┃ ┠─┼────────────┼──────┼──────────────────┨ ┃2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87年8月31 │该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分则第九章┃ ┃ │《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日〔87〕高检│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 ┃ │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 │发(二)字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 ┃ │行)》的通知 │18号 │准的规定(试行)》中作出明确规定 ┃ ┠─┼────────────┼──────┼──────────────────┨ ┃3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护林护│1988年3月10 │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277条等 ┃ ┃ │水等人员在护林护水时受到│日高检研发字│有关条文中作出明确规定 ┃ ┃ │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者是│〔1988〕第3 │ ┃ ┃ │否以妨害公务罪论处问题的│号 │ ┃ ┃ │答复 │ │ ┃ ┠─┼────────────┼──────┼──────────────────┨ ┃3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1988年3月22 │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事诉讼法和 ┃ ┃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日高检控发字│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 ┃ ┃ │工作细则(试行)》第十四│〔1988〕第4 │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 ┃ │条二、三款有关问题的答复│号 │ ┃ ┠─┼────────────┼──────┼──────────────────┨ ┃3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向他人│1988年8月12 │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347条等 ┃ ┃ │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日高检研发字│有关条文中作出明确规定 ┃ ┃ │鸦片以及其他毒品如何适用│〔1988〕第8 │ ┃ ┃ │法律的批复 │号 │ ┃ ┠─┼────────────┼──────┼──────────────────┨ ┃3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案│1988年12月1 │该批复相关内容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已┃ ┃ │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日高检研发字│有规定 ┃ ┃ │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 │〔1988〕第10│ ┃ ┃ │(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 │号 │ ┃ ┃ │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 │ ┃ ┃ │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有│ │ ┃ ┃ │关规定的批复 │ │ ┃ ┠─┼────────────┼──────┼──────────────────┨ ┃3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1988年12月29│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0年10月12日┃ ┃ │察机关协同办案的通知 │日高检经发字│《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协┃ ┃ │ │〔1989〕第1 │作的暂行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 ┃ ┃ │ │号 │ ┃ ┠─┼────────────┼──────┼──────────────────┨ ┃3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偷支储│1989年4月12 │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确┃ ┃ │蓄户存款行为如何定性处理│日高检研发字│规定 ┃ ┃ │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89〕第2 │ ┃ ┃ │ │号 │ ┃ ┠─┼────────────┼──────┼──────────────────┨ ┃3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认│1989年7月31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专项斗争性┃ ┃ │真地查处贪污受贿等犯罪案│日高检办发字│质,不再适用 ┃ ┃ │件的通知 │〔1989〕第18│ ┃ ┃ │ │号 │ ┃ ┠─┼────────────┼──────┼──────────────────┨ ┃3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89年11月30│该文件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 ┃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日〔89〕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 ┃ │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发(法)字第│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代替 ┃ ┃ │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 │41号 │ ┃ ┃ │定》的通知 │ │ ┃ ┠─┼────────────┼──────┼──────────────────┨ ┃3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1989年12月8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婚案件已不属┃ ┃ │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日高检法发字│检察机关管辖,该通知不再适用 ┃ ┃ │处的通知 │〔1989〕第3 │ ┃ ┃ │ │号 │ ┃ ┠─┼────────────┼──────┼──────────────────┨ ┃3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1990年3月21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中已有┃ ┃ │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日高检贪检发│规定 ┃ ┃ │贿赂、“侵权”、渎职等犯│字〔1990〕第│ ┃ ┃ │罪案件不使用收容审查的通│11号 │ ┃ ┃ │知 │ │ ┃ ┠─┼────────────┼──────┼──────────────────┨ ┃4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得以│1990年4月16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1998年6月8日┃ ┃ │检察机关的名义为当地追款│日高检控申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 ┃ │讨债的通知 │字〔1990〕第│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之中 ┃ ┃ │ │2号 │ ┃ ┠─┼────────────┼──────┼──────────────────┨ ┃4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 1990年6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婚案件已不属┃ ┃ │察院受理、查处重婚案件有│18日高检控申│检察机关管辖,该通知不再适用 ┃ ┃ │关问题的通知 │发字〔1990〕│ ┃ ┃ │ │第5号 │ ┃ ┠─┼────────────┼──────┼──────────────────┨ ┃4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1990年8月30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 ┃ │关积极配合全国税收财务物│日高检发〔 │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 ┃ │价大检查依法严惩偷税抗税│1990〕23号 │ ┃ ┃ │犯罪的通知 │ │ ┃ ┠─┼────────────┼──────┼──────────────────┨ ┃43│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1990年10月26│该意见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238条、 ┃ ┃ │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处“人质│日高检发法字│第239条中作出明确规定 ┃ ┃ │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1990〕1号 │ ┃ ┃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 ┠─┼────────────┼──────┼──────────────────┨ ┃4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联防队│1990年11月7 │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94条、第┃ ┃ │员能否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犯│日高检发研字│247条中作出明确规定 ┃ ┃ │罪主体的批复 │〔1990〕8号 │ ┃ ┠─┼────────────┼──────┼──────────────────┨ ┃4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90年11月14│该条例已被199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 ┃ │《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暂行│日高检发〔 │院《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纲要》代替 ┃ ┃ │条例》的通知 │1990〕39号 │ ┃ ┠─┼────────────┼──────┼──────────────────┨ ┃4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90年12月7 │该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2000年10月12┃ ┃ │《关于检察机关办理贪污、│日高检发〔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 ┃ │贿赂、“侵权”、渎职等案│1990〕40号 │协作的暂行规定》之中 ┃ ┃ │件时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的│ │ ┃ ┃ │规定》的通知 │ │ ┃ ┠─┼────────────┼──────┼──────────────────┨ ┃4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1991年1月5日│该通知涉及的决定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 ┃ │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高检发研字〔│已纳入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六章第┃ ┃ │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1991〕1号 │七节、第九节之中,该通知不再适用 ┃ ┃ │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 │ ┃ ┃ │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 │ ┃ ┃ │通知 │ │ ┃ ┠─┼────────────┼──────┼──────────────────┨ ┃4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91年1月25 │该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 ┃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日高检发刑字│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 ┃ │的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1991〕10号│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 ┃ │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 ┃4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1991年8月30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2001年10月11┃ ┃ │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分│日高检发民字│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 ┃ │工问题的通知 │〔1991〕2号 │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章之中 ┃ ┠─┼────────────┼──────┼──────────────────┨ ┃5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1991年9月17 │该通知涉及的决定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 ┃ │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日高检发〔 │已纳入刑法分则第四章、第六章第八节之┃ ┃ │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关│1991〕46号 │中,该通知不再适用 ┃ ┃ │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 │ ┃ ┃ │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 │ ┃ ┃ │知 │ │ ┃ ┠─┼────────────┼──────┼──────────────────┨ ┃5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1991年9月25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 ┃ │察院积极配合税收、财务、│日高检发〔 │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 ┃ │物价大检查,深入开展打击│1991〕45号 │ ┃ ┃ │偷税抗税犯罪斗争的通知 │ │ ┃ ┠─┼────────────┼──────┼──────────────────┨ ┃5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1991年10月7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刑法中已有规定 ┃ ┃ │处以私设“黑牢”等手段非│日高检发〔 │ ┃ ┃ │法拘禁他人案件的通知 │1991〕50号 │ ┃ ┠─┼────────────┼──────┼──────────────────┨ ┃5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部分│1991年10月26│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检察官法》中已┃ ┃ │拟担任检察机关领导职务的│日高检发政字│有明确规定 ┃ ┃ │干部实行短期专业培训的通│〔1991〕36号│ ┃ ┃ │知 │ │ ┃ ┠─┼────────────┼──────┼──────────────────┨ ┃5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91年12月10│该细则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 ┃ ┃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日高检发刑字│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 ┃ │细则(试行)》的通知 │〔1991〕121 │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 ┃ │ │号 │ ┃ ┠─┼────────────┼──────┼──────────────────┨ ┃5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92年1月7日│刑事诉讼法已取消免予起诉的规定,该规┃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高检发〔1992│定不再适用 ┃ ┃ │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2号 │ ┃ ┃ │定》的通知 │ │ ┃ ┠─┼────────────┼──────┼──────────────────┨ ┃5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1992年3月9日│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刑事诉讼法中已有┃ ┃ │关严禁使用收审手段的通知│高检发〔1992│规定 ┃ ┃ │ │〕4号 │ ┃ ┠─┼────────────┼──────┼──────────────────┨ ┃5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1992年3月20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假冒商标┃ ┃ │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日高检发〔 │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 ┃ │的通知 │1992〕7号 │ ┃ ┠─┼────────────┼──────┼──────────────────┨ ┃5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1992年4月9日│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88条、第┃ ┃ │七十七条有关采取强制措施│高检发研字〔│89条中作出明确规定 ┃ ┃ │的规定应如何适用的批复 │1992〕4号 │ ┃ ┠─┼────────────┼──────┼──────────────────┨ ┃5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民│1992年6月25 │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1年10月11日┃ ┃ │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日高检发民字│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 ┃ │案件再审时人民检察院派员│〔1992〕3号 │诉案件办案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 ┃ │出席法庭问题的批复 │ │ ┃ ┠─┼────────────┼──────┼──────────────────┨ ┃6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1992年7月20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分别纳入1998年6 ┃ ┃ │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日高检发〔 │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 ┃ ┃ │纷违法捕人的通知 │1992〕21号 │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和2000年┃ ┃ │ │ │10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 ┃ │ │ │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之中 ┃ ┠─┼────────────┼──────┼──────────────────┨ ┃6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配合公│1992年9月15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 ┃ ┃ │安机关开展收缴非法持有枪│日高检发办字│ ┃ ┃ │支弹药工作的通知 │〔1992〕43号│ ┃ ┠─┼────────────┼──────┼──────────────────┨ ┃6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配│1992年10月14│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 ┃ │合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日高检发〔 │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 ┃ │依法查办偷税、抗税犯罪案│1992〕34号 │ ┃ ┃ │件的通知 │ │ ┃ ┠─┼────────────┼──────┼──────────────────┨ ┃6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贪│1992年10月30│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2000年12月13┃ ┃ │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日高检发贪检│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 ┃ │ │字〔1992〕91│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之中 ┃ ┃ │ │号 │ ┃ ┠─┼────────────┼──────┼──────────────────┨ ┃6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93年1月9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高检发研字〔│相关案件的立案标准在2001年4月18日最 ┃ ┃ │商标案立案标准的暂行规 │1993〕1号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 ┃ │定》的通知 │ │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已有规定 ┃ ┠─┼────────────┼──────┼──────────────────┨ ┃6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93年4月5日│该规定已被1998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 ┃ ┃ │《人民检察院复查申诉案件│高检发控字〔│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 │规定》的通知 │1993〕5号 │代替 ┃ ┠─┼────────────┼──────┼──────────────────┨ ┃6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制│1993年7月2日│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其相关内容┃ ┃ │止利用检察职权乱收费、乱│高检发〔1993│已纳入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 │罚款的通知 │〕21号 │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 ┃ │ │ │知》之中 ┃ ┠─┼────────────┼──────┼──────────────────┨ ┃6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查│1993年7月20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 ┃ │处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日高检发贪检│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 ┃ │口退税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字〔1993〕35│ ┃ ┃ │ │号 │ ┃ ┠─┼────────────┼──────┼──────────────────┨ ┃6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贪污│1993年8月28 │刑事诉讼法已取消免予起诉的规定,该通┃ ┃ │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日高检发刑字│知不再适用 ┃ ┃ │定补充修改的通知 │〔1993〕73号│ ┃ ┠─┼────────────┼──────┼──────────────────┨ ┃6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1993年10月22│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在1999年9月16日最 ┃ ┃ │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日高检发研字│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 │件的通知 │〔1993〕6号 │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 │ │ │中已有明确规定 ┃ ┠─┼────────────┼──────┼──────────────────┨ ┃7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1993年10月22│该通知依据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 ┃ │办单位行贿受贿犯罪案件的│日高检发研字│补充规定》已被刑法明令废止,且通知中┃ ┃ │通知 │〔1993〕7号 │的有关内容已在刑法分则第八章和1999年┃ ┃ │ │ │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 ┃ ┃ │ │ │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 │ │ │(试行)》中作出明确规定 ┃ ┠─┼────────────┼──────┼──────────────────┨ ┃7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93年12月1 │假冒商标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日高检发研字│相关案件的立案标准在2001年4月18日最 ┃ ┃ │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 ┃ │ │ │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已有规定 ┃ ┠─┼────────────┼──────┼──────────────────┨ ┃7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1994年3月1日│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其相关内容┃ ┃ │事抗诉工作的通知 │高检发刑字〔│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 ┃ ┃ │ │1994〕18号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2001年2月5┃ ┃ │ │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 ┃ │ │ │若干意见》中作出明确规定 ┃ ┠─┼────────────┼──────┼──────────────────┨ ┃7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司│1994年3月10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1996年8月14 ┃ ┃ │法警察工作的通知 │日高检发政字│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 ┃ │ │〔1994〕11号│暂行条例》之中 ┃ ┠─┼────────────┼──────┼──────────────────┨ ┃7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法│1994年3月10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确┃ ┃ │人犯罪检察工作的通知 │日高检发研字│规定 ┃ ┃ │ │〔1994〕2号 │ ┃ ┠─┼────────────┼──────┼──────────────────┨ ┃7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赃│1994年6月28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纳入1998年6月8日┃ ┃ │款赃物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日高检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 ┃ │ │1994〕21号 │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和2001年4月29 ┃ ┃ │ │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 ┃ │ │ │结款物管理规定》之中 ┃ ┠─┼────────────┼──────┼──────────────────┨ ┃7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1994年8月26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专项斗争性┃ ┃ │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日高检发〔 │质,其相关内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 │淫秽物品和非法出版物的通│1994〕25号 │ ┃ ┃ │知 │ │ ┃ ┠─┼────────────┼──────┼──────────────────┨ ┃7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1994年9月1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 ┃ │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日高检发研字│犯罪的决定》已被刑法明令废止,其相关┃ ┃ │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1994〕9号 │内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 ┃ │决定》的通知 │ │ ┃ ┠─┼────────────┼──────┼──────────────────┨ ┃7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配│1994年9月29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 ┃ │合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日高检发贪检│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 ┃ │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 │字〔1994〕92│ ┃ ┃ │ │号 │ ┃ ┠─┼────────────┼──────┼──────────────────┨ ┃7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1994年10月28│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涉税犯罪┃ ┃ │办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日高检发贪字│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 ┃ │案件的通知 │〔1994〕99号│ ┃ ┠─┼────────────┼──────┼──────────────────┨ ┃8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1995年1月11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已不属检察机关管┃ ┃ │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日高检发贪检│辖,相关案件的立案标准在2001年4月18 ┃ ┃ │件的通知 │字〔1995〕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 ┃ │ │号 │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 ┠─┼────────────┼──────┼──────────────────┨ ┃8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1995年3月7日│徇私舞弊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相关内容┃ ┃ │加强查办徇私舞弊案件工作│高检发法字〔│在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 ┃ │的通知 │1995〕1号 │ ┃ ┠─┼────────────┼──────┼──────────────────┨ ┃8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1995年3月24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已┃ ┃ │行《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日高检发研字│被刑法明令废止,其相关内容在刑法中已┃ ┃ │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1995〕3号 │有明确规定 ┃ ┠─┼────────────┼──────┼──────────────────┨ ┃8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1995年3月27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侵犯知识┃ ┃ │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日高检发研字│产权犯罪已不属检察机关管辖 ┃ ┃ │的通知 │〔1995〕4号 │ ┃ ┠─┼────────────┼──────┼──────────────────┨ ┃8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1995年4月8日│该批复与刑法第17条的规定相抵触,不再┃ ┃ │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破坏交│高检发研字〔│适用 ┃ ┃ │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1995〕5号 │ ┃ ┃ │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应否│ │ ┃ ┃ │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 │ ┃ ┠─┼────────────┼──────┼──────────────────┨ ┃8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1995年7月8日│《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 ┃ │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高检发研字〔│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刑法中,有关┃ ┃ │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1995〕6号 │案件管辖问题已在刑事诉讼法中作出明确┃ ┃ │ │ │规定 ┃ ┠─┼────────────┼──────┼──────────────────┨ ┃8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95年7月18 │该方案是根据1995年7月1日施行的检察官┃ ┃ │《〈检察官法〉实施方案》│日高检发〔 │法制定的,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已于2001年┃ ┃ │的通知 │1995〕14号 │6月30日施行,该通知不再适用 ┃ ┠─┼────────────┼──────┼──────────────────┨ ┃8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95年8月7日│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已规定初任检察官应当┃ ┃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章程 │高检发政字〔│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初任检察员、助理检┃ ┃ │(试行)》、《初任检察 │1995〕35号 │察员考试已经被国家司法考试所取代,该┃ ┃ │员、助理检察员考试暂行办│ │章程和办法不再适用 ┃ ┃ │法》的通知 │ │ ┃ ┠─┼────────────┼──────┼──────────────────┨ ┃8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1995年8月25 │该通知是根据1995年7月1日施行的检察官┃ ┃ │实《检察官法》做好有关培│日高检发教字│法作出的,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已于2001年┃ ┃ │训工作的通知 │〔1995〕1号 │6月30日施行,该通知不再适用 ┃ ┠─┼────────────┼──────┼──────────────────┨ ┃8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95年9月21 │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对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 ┃ │《检察官培训暂行规定》等│日高检发政字│件和现任检察官的培训问题作出了新的规┃ ┃ │四个配套规定的通知 │〔1995〕44号│定,且四个配套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 ┃ │ │ │《检察官培训条例(试行)》等文件代替┃ ┠─┼────────────┼──────┼──────────────────┨ ┃9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公│1995年11月7 │该通知中的有关问题已在刑法及有关司法┃ ┃ │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和│日高检发研字│解释中作出明确规定 ┃ ┃ │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1995〕9号 │ ┃ ┃ │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 │ ┃ ┃ │知 │ │ ┃ ┠─┼────────────┼──────┼──────────────────┨ ┃9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1995年12月18│《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 ┃ │行《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日高检发研字│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有关刑事责任的┃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1995〕12号│规定已纳入刑法分则中 ┃ ┃ │罪的决定》的通知 │ │ ┃ ┠─┼────────────┼──────┼──────────────────┨ ┃9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1996年1月18 │该规则已被1998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检 ┃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日高检发办字│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代替 ┃ ┃ │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1996〕1号 │ ┃ ┃ │知 │ │ ┃ ┠─┼────────────┼──────┼──────────────────┨ ┃9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盗│1996年1月23 │该批复是依据原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不┃ ┃ │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日高检发研字│再适用 ┃ ┃ │ │〔1996〕1号 │ ┃ ┠─┼────────────┼──────┼──────────────────┨ ┃94│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1996年6月4日│徇私舞弊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且该解释┃ ┃ │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高检发研字〔│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 ┃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1996〕4号 │ ┃ ┃ │知 │ │ ┃ ┠─┼────────────┼──────┼──────────────────┨ ┃9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1996年10月25│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专项斗争性┃ ┃ │办药品回扣犯罪案件的通知│日高检发反贪│质,且其相关内容已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 │ │字〔1996〕54│中作出明确规定 ┃ ┃ │ │号 │ ┃ ┠─┼────────────┼──────┼──────────────────┨ ┃9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庆直│1997年3月20 │该通知是就某一特定阶段、某一检察院案┃ ┃ │辖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之前有│日高检发〔 │件管辖问题的规定,不再适用 ┃ ┃ │关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1997〕7号 │ ┃ ┠─┼────────────┼──────┼──────────────────┨ ┃9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发布 │1997年12月31│该规定已被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 ┃ ┃ │《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日高检发释字│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 ┃ │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1997〕6号 │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代替 ┃ ┃ │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 │ ┃ ┃ │通知 │ │ ┃ ┠─┼────────────┼──────┼──────────────────┨ ┃9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1998年4月14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 ┃ ┃ │检察机关开展执法大检查的│日高检发〔 │ ┃ ┃ │通知 │1998〕6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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