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
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
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高检会[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局:
现将《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土资源部
二00七年十月十日
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
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
为加强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及时惩治和预防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与各级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惩治与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侦查工作的副检察长、渎职侵权检察厅、反贪污贿赂总局和职务犯罪预防厅的负责同志,国土资源部主管执法监察工作的副部长、执法监察局、监察局、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法规司的负责同志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土资源部联席会议成员。双方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筹办联席会议等事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人民检察院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轮流主持。遇有需要及时研究和协调的事项,经一方提议可随时召开。人民检察院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工作中需要进行沟通情况、讨论问题、协调案件的,由相关具体工作部门协商可随时召开工作层面的联系会议。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相互通报涉及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违法犯罪的形势,分析新情况、新问题;通报年度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协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研究阶段性工作重点和措施。工作层面的联系会议主要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各级人民检察院查办与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相关的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个案情况应及时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干部因履行工作职责违法违纪作出党政纪处理的案件情况,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通报,共同做好惩治和预防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渎职等职务违法犯罪工作。要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依托政务局域网络,探索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五、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或线索,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也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掌握的与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相关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直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或者案件线索,主要是指以下案件:
(一)刑法第九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包括:
l.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
2. 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
3.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条);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
5.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
6.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
(二)刑法第八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或者案件线索,包括以下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举报材料;
(三)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有关文书资料和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六)有关音像资料;
(七)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八、人民检察院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或者初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及时将立案情况通报移送单位;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送达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退还有关材料。
九、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五日内要求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通知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十、人民检察院不立案,或者在立案后经侦查作出撤销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连同有关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十一、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涉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举报后。经审查或者初查,排除犯罪嫌疑,但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及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
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办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认为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可以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参加相关调查工作或者案件讨论。受到邀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派员参加。
十三、人民检察院查办与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相关的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协助调查,或者调取作为证据使用的及查办案件所需的相关材料,或者就政策性、专业性的问题提出咨询请求、提请作出鉴定。受到邀请、调取、咨询或者提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十四、国土资源部及省、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行重大执法检查活动,可以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重大违法案件的调查工作,也可以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参加检查、调查工作的检察人员在检查组或调查组的统一安排下了解被查事项的情况,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资料,对发现的违法事实以及适用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得干预或者代替检查组或调查组的工作。
十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切实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做好惩治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召开相关工作会议,可以邀请同级对方相关一单位派员参加,及时交换相关信息资料;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中带有典型和倾向性的问题可以共同组织开展专题调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和制定预防违法犯罪的措施;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行警示教育,提高干部防范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自觉性;制定涉及职务犯罪惩治与预防的规范性文件时,应事前征求对方意见;各方进行干部培训时,可邀请业务骨干为对方单位培训进行授课,讲授专业工作和法律法规知识,以提高干部的业务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
十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向各自上级机关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