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60217
【实施日期】 19960217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严厉惩治金融、财税领域的违法乱纪行为,1996年1月26 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 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各级法院要积极主 动配合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好《决定》,对骗取出口退税,虚开、伪造、非 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及各种金融犯罪,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前金融、财税领域违法犯罪相当严重,部分企业伙同诈骗集团 骗取出口退税、非法套购外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设帐外帐进行违 法经营,严重地破坏经济秩序。全国各级法院必须提高对严惩此类犯罪重 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决定》,在当地党委领导下,积极配合各有 关部门,深入开展专项斗争,认真抓好对金融、财税领域犯罪案件的审理 工作。
二、在审理金融、财税领域犯罪案件时,要严格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和《关于 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及我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加大打击力 度,对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对集团犯罪、内外勾结犯罪和利用职务进 行犯罪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破坏经济秩序,依法应判处死刑的,要坚决判处 死刑。在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处罚时,不仅要依法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还要依法对其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尤其 是对主动投案、坦白交待罪行,积极检举他人犯罪,对查破此类案件起了 重要作用,构成立功的,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三、要注意依法追究税务、海关、银行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上述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或参 与金融、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要以共犯从重处罚。其中有贪污、受贿的 ,要数罪并罚,从重判处。
四、各地要有重点地抓一批大要案。凡已起诉到法院的金融、财税领 域犯罪大要案,均要及时报告最高法院。已破获的大要案,各地法院只要 得到信息,也要及时报最高法院立卡登记。同时,各级法院要注意充分利 用宣传媒介,对已审结的金融、财税领域犯罪案件进行宣传报导,以弘扬 法制,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