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47号
2005-10-3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为水田、旱土、专业鱼池和专业菜地的征地年产值标准,其他土地包括林地、果园、茶园、藕池、牧草地、农村村民宅基地、荒山、荒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仍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参照上述四类土地的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施行后,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对省人民政府原已批准发布、现执行的具体征地补偿标准中征地年产值进行相应修改,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三、本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定期进行调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对本标准进行调整的,需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补偿标准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标准施行前,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在本标准施行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制定或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本标准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表
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
单位:元/亩
地 区水 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鱼类所辖县市执行标准的调整系数
(以市区标准为1)
一类二类一类二类一类二类
长沙市区2000170014005000420034002900长沙县、浏阳市、望城县:0.9;宁乡县:0.85
湘潭市区1800160012003000270027002400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0.9
株洲市区1800160012003000270027002400醴陵市:0.9;株洲县、攸县、茶陵县、炎陵县:0.85
衡阳市区1700150011002800250024002100耒阳市、南岳区:0.9;常宁市、祁东县、衡阳县、衡南县、衡东县、衡山县:0.85
岳阳市区1700150011002800250024002100云溪区、汨罗市、临湘市、湘阴县:0.9;君山区、岳阳县、华容县、屈原区、平江县:0.85
常德市区1700150011002800250024002100鼎城区、石门县、澧县、津市市、汉寿县、桃源县、安乡县、临澧县:0.9
郴州市区1700150011002800250024002100资兴市:0.9;
桂阳县、永兴县、临武县、嘉禾县、安仁县、宜章县、汝城县、桂东县:0.85
邵阳市区1650140010502600230022001900邵东县、武冈市、洞口县、绥宁县:0.9;邵阳县、新邵县、新宁县、隆回县、城步县:0.85
益阳市区1650140010502600230022001900资阳区、沅江市:0.9;
桃江县、南县、安化县、大通湖区:0.85
娄底市区1650140010502600230022001900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0.9;新化县:0.85
张家界市区1650140010502600230022001900慈利县、桑植县:0.9
永州市区1650140010502600230022001900祁阳县、东安县、蓝山县:0.9;双牌县、道县、宁远县、江华县、江永县、新田县:0.85
化市区1650140010502600230022001900中方县、芷江县、洪江市、洪江区:0.9;靖州县、会同县、辰溪县、溆浦县、沅陵县、麻阳县、新晃县、通道县:0.85
湘西吉首市1650140010502600230022001900凤凰县、龙山县、泸溪县、古丈县、花垣县、保靖县、永顺县:0.9
说明:1、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其征地补偿标准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统一年产值按同地类的最高标准计算;经批准占用国家森林公园林地的,其征地年产值按同地类的最高标准计算。
2、一类专业菜地、专业鱼池的认定,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定标准、条件执行;一、二类水田和二类专业菜地、专业鱼池的认定,按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