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暂停和
降低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有关规定,促进我省依法行政,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取消暂停和降低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暂停9项收费项目。
(一)取消8项收费
1、健康相关产品初审费 卫生部门
2、特种食(用)品产品审评费 卫生部门
3、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生产审评费 卫生部门
4、产品质量事故分析收费 交通地方海事部门
5、公路运输客运单收费 交通运管部门
6、公路运输货运单收费 交通运管部门
7、产品标识审查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8、食品定期监督检验收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暂停1项收费
对外贸易单证认证费 省贸促会
二、降低10项收费标准。
卫生部门收取的工商产品卫生学鉴定费由按总评价投资额的
1‰降为0.6‰,食品用机械卫生学鉴定费由每种1200元降为1000元,食品质量仲裁费由每宗400元降为200元;
知识产权部门收取的专利技术合同鉴证费由按合同中专利使用费的1%降为0.8%,采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每专利号由50元降为30元、每课题由300元降为200元;
国土部门的测绘仪器检测费在现行标准上降低20%;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检定收费在现行标准上降低5%—10%,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由每证100元降为80元,建筑起重机械检验费由每台次1500元降为1200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收费文件另行下发。
三、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全面推行涉企收费公示制度,所有执收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将收费批准文件,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各地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要求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必需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加强对涉企收费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2008]24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08]63号)以及《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08]66号)等文件中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要坚决贯彻执行,各地、各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自立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今后凡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文件,不能提供合法依据的,企业应予以拒缴,物价、财政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乱收费查处。
五、各级物价、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购领相关手续,各收费单位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9年7月15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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