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制度化、服务化
                                              创建"红色"律师事务所
直播视频: 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志愿服务队的民生情怀  点击进入观看
首页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 > 法律法规
湖南省短期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379次    
湖南省短期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   来源:红网.湖南政务   时间:2006-08-18 17:46:41   点击:1385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国家机关以及由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短期培训收费的审批及管理,防止乱办班、乱收费,促进办班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8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湘政传电[1994]130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7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5]44号)和《关于开展治理违规培训办班工作的通知》(湘纪发[2005]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短期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

 

湖南省短期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机关以及由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短期培训收费的审批及管理,促进办班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8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湘政传电[1994]130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7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5]44号)和《关于开展治理违规培训办班工作的通知》(湘纪发[2005]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以及由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开展的时间在三个月内的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收费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申报单位举办的短期培训班,有下列依据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短期培训收费项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4、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5、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四条符合第二、三条规定举办的短期培训班,经批准可以收取培训费。如果上级或同级财政已经安排了相应培训经费的,不得再收取短期培训费。
  
  第五条短期培训收费实行省级和市级两级审批管理制度。
  
  省级申报单位的短期培训收费立项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
  
  市、州申报单位的短期培训收费立项由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由市(州)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县级申报单位的短期培训收费由县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州)财政、物价部门按前款规定办理。
  
  对于全省统一安排培训内容的培训班,各市(州)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短期培训班的培训对象、培训范围必须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短期培训班相一致。不得扩大培训对象、超范围办班。
  
  第六条短期培训收费原则上实行逐班审批制度;如申报单位有详细的培训工作计划,也可按照培训计划批准一段时间内(限一年以内)的全部短期培训收费。
  
  第七条申请短期培训收费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培训班名称、培训地点、每班参训人数、收费依据、收费用途、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办班期限、预计收费收支情况,以及收费单位的性质、培训工作经费来源情况和财务管理体制等。
  
  申请短期培训收费报告应附的相关资料包括:收费依据复印件、办班培训的课程安排表、培训必须的书籍资料目录和一次性耗材明细表等。
  
  第八条短期培训收费标准按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法律、法规和理论知识培训,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课时不超过2.5元,对含有实习实验和实践演练内容的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课时不超过4元,每天按7课时计算。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标准的,调整幅度不应超过30%。对于培训中使用的书籍资料费及一次性耗材收费按照实际培训工作需要从严核定。
  
  第九条短期培训收费项目审批程序为:
  
  1、申报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湖南省短期培训收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并认真填写。
  
  2、凭申报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申报表》(一式三份)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短期培训收费的报告、报告所附的相关资料到财政部门办理短期培训收费立项审批手续。
  
  3、财政部门收到《申报表》、申请短期培训收费的报告和相关资料后,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会同物价部门进行审核。
  
  4、经审核,需要申报单位补充相关依据或资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
  
  5、财政部门收到申报单位申请办班的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起,或是申报单位补齐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是否同意短期培训收费的决定,并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通知申报单位审批决定。
  
  第十条短期培训收费标准审批程序为:
  
  1、申报单位持财政部门批准同意短期培训收费的《申报表》、申请短期培训收费的报告和相关资料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标准核定手续。
  
  2、经物价部门审核,如需要申报单位补充相关依据或资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
  
  3、物价部门收到申报单位《申报表》、申请短期培训收费的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起,或是申报单位补齐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按照弥补成本和非赢利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合理核定短期培训收费标准,并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通知申报单位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经财政和物价部门审批同意短期培训收费后,申报单位凭《申报表》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临时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领购手续。
  
  申报单位在办理前款规定手续时,应将《申报表》各一份交财政、物价部门存档,申报单位留存一份。
  
  第十二条培训班结束后,申报单位应持《申报表》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临时收费许可证核销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核销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短期培训收费属于事业性收费,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必须严格按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短期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批准或超批准对象、范围办班和收费。财政、物价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短期培训收费。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短期培训收费不能以赢利和创收为目的。各部门和单位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严格按规定办班,杜绝不正之风。不得以办班为名租用宾馆、酒店,不得发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组织旅游和高消费娱乐活动。办班原则上不得到省外、境外进行。
  
  第十七条不代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原则提供有偿服务所举办的培训班,不属于政府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章
·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8/27)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4/8/27)
·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8/27)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8/27)
·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2024/5/14)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4/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2024/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24/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3/6/28)
顶部】【返回首页】【返回上页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律所新闻
更多 > 
省司法厅唐健、湘西州委组织部颜..
吉首市总工会张莉莉一行到湖南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荣膺湖南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2023年..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丽君律师..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马劲坳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劳动者..
砥砺前行 共赢未来---湖南中..
党建专栏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树辉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获湘..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亚东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少华、宋..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与花垣县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3.1..
律师说法
更多 > 
超期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 购房定金能退..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是否应对原担..
非新生儿近亲属无权诉请撤销《出..
对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种意见
“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诈骗与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
合同范本
更多 > 
房屋租赁合同
公司转让合同
汽车转让合同
二手车过户合同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合同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扫一扫进入手机站
联系我们     本站声明     发送邮件
Copyright © 2020 Hnzxj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未经授权·禁止使用·违者必究
吉首市乾州武陵广场D栋2层(州交警支队正对面二楼门面)
投诉电话:0743-8277888  邮箱:wangyadonglawyer@vip.qq.com
备案号:湘ICP备20015972号

湘公网安备 43310102000297号


扫一扫进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