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维护运输企业、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原《湖南省运价规则实施细则》以及客运运价有关政策、规定基础上进行修改调整,制定《湖南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湖南省汽车旅客运价(以下简称客运运价)及有关运费计算的依据,凡在我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细则》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客运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县内线路客运运价由市、州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省内其他线路客运运价均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计价标准
第四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进整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
省际营运里程按照交通部核定颁发的《中国交通营运里程图》确定;省内营运里程按照省交通厅核定颁发的《湖南省道路营运里程图》确定;营运里程图表中未核定营运里程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三、里程计算
(一)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乘车站按后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到达站按前方站(点)计算。
(二)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
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计程包车日用车时间达到8小时以上(承运方延误时间和途中用餐每次半小时除外),计费里程不足240千米的,按240千米计算,超过240千米的;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
(三)因自然灾害、疫情、修路等原因车辆绕道或改道行驶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交通、物价主管部门报备,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第五条 计时包车的计费时间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为车辆到达约定地点至用车完毕的实际时间(承运方延误时间应予扣除)。计时单位为小时。起码计费时间为4小时;使用时间超过4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六条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进整为1千克。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 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见附表一)。
第七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三章 计价类别
第八条 车辆类别
一、客车类型及等级划分依据为交通部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JT/T325--2002),以省交通厅文件公布的为准。
二、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三、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两种;
四、按装备等级分:
(一)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二)中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三)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第九条 公路类别
公路按等级分为等级公路和非等级公路。
第十条 营运类别
客运车辆按营运方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车客运及出租汽车客运。
第四章 运价价目
第十一条 班车客运运价
一、基本运价
(一)座席基本运价:指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在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座席基本运价为每人千米0.084元。
(二)卧铺基本运价:指大型卧铺普通级客车在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卧铺基本运价为每人千米0.135元。
二、其他各类车型基准运价按规定的加成比例核定(详见附表二)。
第十二条 非等级公路运价
非等级公路客运运价在同类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20%。
第十三条 旅游车旅客运价
旅游车客运运价在同类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5%。
第十四条 小型汽车运价
五座以下(含五座)轿车型小客车运价计费由各市、州物价部门管理。
第十五条 省际客运运价
省际客运运价,按毗邻省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省际运输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夜班车旅客运价
在当日20点以后始发并于次日6点以前到达终点站的夜班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
第十七条 旅客包车运价
一、旅客包车运价分计程旅客包车运价和计时旅客包车运价。其运价以同类车型班车客运运价为参照,由承托双方协商议定。
二、计程包车的参照运价为包用客车核定的载客量乘以包用车型班车客运运价。
三、计时包车的参照运价为包用车型核定的载客量乘以包用车型的车座小时运价。车座小时运价按包用车型客运运价,每车座每小时30千米折算。
第十八条 节假日运价
一、春运及“五一”、“十一”旅游黄金周期间的客运运价,经营者可视客流情况,以票价为基础加成不超过20%。
(二)平时各车型执行的运价不得超过基准运价,可根据客流情况下浮。
第五章 其他收费
第十九条 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一、包车取消损失费
包车用户取消包车,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一天
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当天取消包车按1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10%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造成包车空驶的,按往返实际行驶里程及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计程包车的参照运价标准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二十条 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
一、计程包车因用户原因造成车辆停歇延滞,承运人可向用户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程包车日计费里程在240千米以上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两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费里程在240千米以下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1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费。超出免费停歇时间部分,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二、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延误费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
三、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均按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三款计时包车的参照运价标准的50%计收。
第二十一条 车辆通行费
一、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收费,由旅客负担,由承运人按规定标准向旅客代收代付。
二、代缴的车辆通行费计收标准
(一)通过高速公路(含实行封闭式收费即按车辆通行里程计费)的收费站,承运人代缴的通行费,按客车座位数的60%计算向旅客均摊收取,均摊计算后的通行费尾数,按四舍五入原则取舍保留到角;
(二)通过开放式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收费站,承运人向旅客代收的车辆通行费一律按每站每次0.60元/人标准计收。通过非收费方向的单向收费站或实行一站两点式收费的不收费站点,不得向旅客计收通行费。
第六章 运费计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线路实际客运运费,由各地交通、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运价标准、实际计费里程及其他费用等进行测算确定。
第二十三条 计程旅客运费
一、计程旅客运价按客运基准运价价目计算
二、计程旅客运费计算公式:
计程旅客运费=(计程旅客运价+客附费0.02元/每人千米)×旅客乘车里程+通行费+站务费
计程旅客运费含基本运价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
第二十四条 旅客包车运费
旅客包车运费计算公式:
旅客计程(计时)包车运费=旅客计程(计时)包车运价×包车计费里程(包车计费时间)+其他收费
第二十五条 儿童票及优待票
一、成人及身高超过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0--1.40米的儿童购买儿童票。因公致残的军人和人民警察乘车凭民政部制发的“抚恤证”购买优待票。
二、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票价全额的50%计算。购买儿童票和优待票的旅客同等享受全票旅客待遇。
第二十六条 运费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为1元。尾数不足0.5元进整为0.5元,尾数超过0.5元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四舍五入。
二、旅客行包运费单位
以元为单位。每张运费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七章 行包运价
第二十七条 行包运价
旅客随车同行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等级公路座席基本运价的2倍计算。
第二十八条 行包占座费
旅客自行携带的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费。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旅客随身携带行包,每一张全票(含优待票)免费携带10千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下发的有关旅客运价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湖南省物价局和湖南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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