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09】7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l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应急资源,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怠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应急救援队伍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人员,迅速控制 危险源,防止次生事故发生,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处置为主的应急救援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教授队伍的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 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 第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教授任务.坚持“教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一)设立应急指挥中心。 由政府分管应怠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公安、安监、驻地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承担应 急救援职责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二)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分管领导任第一政委,省公安消防总队、市州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军政主官分别担任队长、政委。 (三)按照突发事件类别,依托系统、行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体系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负责人及队伍相关情况报同级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责任较重的企业事业等基层单位,组织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建工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及队伍相关情况报县市区应怠指挥中心备案。 (五)依托共青团组织及各类志愿者组织.建立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负贵人及队伍相关情况报同级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六)建立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并确定负责人。 第七条 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健全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完善组织体系; (二)建立健全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工作运行机制; (三)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应急救援与处置; (四)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建立省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五)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宣传和培训等应急救援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各类应急教投队伍的培训、训练和管理; (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及主管部门 (单位)、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加强队伍趁设,做好应急救援保障工作; (二)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训练演练; (三)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 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 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四)承担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救援保障工作; (二)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训练演练; (三)承担本系统、本行业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承担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专(兼)职应急教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加强队伍的训练和管理. 制订应急救授预案并开展训练演练; (二)加强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教援工作; (四)承担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二)开展应急知识的科普宣教工作; (三)参加应急指挥中心调度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专家组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参与应急救援的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 (二)参与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承担应急指挥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本着“有效整合资源、节约经费投入、实现合理布局、达到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消防培训基地、消防战勤保障中心、特勤消防站和其他物资储备单位, 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救援培训基地。 第十四务 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配备、储备、补充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物资,专人保管、定期保养维护、适时更新、确保完好,并建立报告备案制度。 第三章 日常值班与应急 第十五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工统一高效的应急值班制度,构建由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指挥,综合、专业、专(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联动反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机制。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怠指挥中心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本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七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常备不懈、准确及时”的要求,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值班人员在岗在位。 第四章 应急救援与处置 第十八条 各级应急指挥中心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根据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按照相关预案的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第十九条 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最高政府首长任指挥长,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综合 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为成员。 第二十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负责向参加现场处置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保证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供给,提供 医疗、交通等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综合、专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加非本辖区、本专业、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 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各部门、单位可依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志愿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受指派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二十二条 在处置突发事件时,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处置突发事件失当,或者扩大事态,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服从本级或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四)私自挪用被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的。 对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l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