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制度化、服务化
                                              创建"红色"律师事务所
直播视频: 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志愿服务队的民生情怀  点击进入观看
首页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 > 法律法规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179次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市州物价局:

  为适应驾驶员培训市场新形势,经价格成本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我局制定了《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经营者以及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包括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收费。

  第三条 政府提倡学员通过公开、透明、合法的驾驶员培训资讯选择驾驶员培训机构;鼓励驾驶员培训机构开展正当的、适度的价格竞争。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政策及基准收费标准,指导、协调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制定当地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指导性标准,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教学大纲规定,实行计时培训,确保培训质量,每个学员的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学时。

  第六条 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基准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内容、培训成本和燃油价格变化等情况制定并定期发布,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在省定基准收费标准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指导性收费标准。

  全省机动车初学、增驾驾驶员培训项目及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全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项目及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确定本机构具体培训收费标准,并在学员报名处公布培训、考试发证等费用标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收取培训费、国家统编培训教材费,以及可代驾驶员考试机关收取考试、发证费和驾驶证数码照相费。

  学员参加考试的住宿、场地训练等费用,根据学员的自愿,由服务单位按实际发生数和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员收取。

  学员实际操作训练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学员自愿购买。

  上述费用应在学员报名时与之签订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中明确。除上述收费外,不得向学员收取或代收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收取上述费用应分别向学员提供各收费单位开具的合法收费票据。

  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有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参见附件三。

  第九条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制定学员参加考试的考场的住宿及考场道路出租服务费标准,考场道路出租服务费控制在每小时50元内。

  第十条 学员在培训学时完成后,考试不合格需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继续培训的,可按实际培训学时收取培训费。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不得增加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减少培训学时,降低培训质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禁止价格欺诈、恶性降价。在经营场地的醒目位置公示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以及代收费项目、代收费标准及其文件依据,标明培训内容、培训学时、服务承诺,接受学员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持有效资格批件(存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存复印件)和本文件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下列行为者,应依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2、以低于规定的标准甚至低于培训成本招揽学员搞恶性竞争的;

  3、强制学员购买保险或国家统编教材以外资料等行为的;

  4、没有按照省以上价格、财政部门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代驾驶员考试机关收费的;

  5、代收费没有向学员提供委托收费单位开具的合法收费票据的;

  6、不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实施收费的;

  7、未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或《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失效实施收费的;

  8、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收费公示的;

  9、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10、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物价局制定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湘价服[2005]159号)、《关于规范全省汽车驾驶员异地考试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2]229号)、《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2]32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全省机动车初学(增驾)驾驶员培训项目及基准收费标准

  

学(增)驾车型

培训学时

 

收费标准(元)

培训学时单价

(元/学时)

理论

实操

理论

操作

大型客车(A1

 

31

 

 

55

3820

 

 

8

 

65

 

牵引车(A2

59

3900

62

 

城市公交车(A3

67

5270

75

 

中型客车(B1

55

3380

57

 

大型货车(B2

 

 

30

 

 

66

4000

57

 

小型汽车(C1

56

2950

48.5

 

小型自动挡汽车(C2

56

2950

48.5

 

低速载货汽车(C3

16

授权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三轮汽车(C4

16

 

三轮摩托车(D

28

 

25

 

两轮摩托车(E

25

 

  说明:1、国家统编培训教材《安全驾驶从这里开始》每册40元;2、实操期间小型汽车使用空调的,可加收每人每期不超过100元的空调费; 3、学员要求提供接送服务、附加培训和一人一车一教练等个性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与学员协商确定;4、学员在实操培训期间,非学员主观故意造成交通安全事故,不得向学员加收费用;5、学员初次领取培训用IC卡不收费,申请补办的,按每卡15元收费。

  附件二:

  全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项目及基准收费标准

  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每人期340元(42学时);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每人期200元(24学时);

  3、《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材》每册40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教材》每册48元。

  附件三:

  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有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标准(元)

文件依据

  

一、驾驶许可考试费

 

 

驾驶许可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免费补考一次;第二次及以后补考,按相应考试科目收费标准收费

1、汽车(考领A1A2A3B1B2C1C2C3MNP驾驶证)

报名审核费

10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8]63

科目一

70

科目二

260

科目三

260

2、三轮汽车(考领C4驾驶证)、摩托车(考领DEF驾驶证)

报名审核费

10

科目一

70

科目二

160

科目三

160

二、驾驶证工本费

10元/

三、驾驶证数码照相费

1小时内提供合格照片五张

25元

湘价函[2008]32

不能在1小时内提供合格照片的减半收费

四、考试住宿、场地训练费

按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说明:以上收费项目增减、收费标准变动,应提供并公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或省物价局的文件依据

 相关文章
·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8/27)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4/8/27)
·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8/27)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8/27)
·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2024/5/14)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4/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2024/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24/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3/6/28)
顶部】【返回首页】【返回上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律所新闻
更多 > 
省司法厅唐健、湘西州委组织部颜..
吉首市总工会张莉莉一行到湖南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荣膺湖南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2023年..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丽君律师..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马劲坳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劳动者..
砥砺前行 共赢未来---湖南中..
党建专栏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树辉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获湘..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亚东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少华、宋..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与花垣县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3.1..
律师说法
更多 > 
超期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 购房定金能退..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是否应对原担..
非新生儿近亲属无权诉请撤销《出..
对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种意见
“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诈骗与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
合同范本
更多 > 
房屋租赁合同
公司转让合同
汽车转让合同
二手车过户合同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合同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扫一扫进入手机站
联系我们     本站声明     发送邮件
Copyright © 2020 Hnzxj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未经授权·禁止使用·违者必究
吉首市乾州武陵广场D栋2层(州交警支队正对面二楼门面)
投诉电话:0743-8277888  邮箱:wangyadonglawyer@vip.qq.com
备案号:湘ICP备20015972号

湘公网安备 43310102000297号


扫一扫进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