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湘交运管[2005]9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道路客运市场监督,建立进退约束机制,规范道路客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运输服务质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的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及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营运客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在本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运输企业进行考核。
在省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运输企业,由企业法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所在地为设区的市的运输企业,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营运客车由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五条 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质量信誉考核包括服务质量、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三项内容,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计分800分以上为合格,799分以下为不合格。
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状况按《湖南省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1-1、1-2、1-3)进行考核。
第七条 设置分公司的运输企业的考核,采取分级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先由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对母公司和分公司进行考核,再由母公司工商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综合考核评分,确定整个运输企业年度考核结果。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单独进行考核,不纳入母公司考核范围。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考核不合格的运输企业,从考核结论作出之日起按下列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
(一)考核计分在599分以下的,整改期为1年;
(二)考核计分在600-699分的,整改期为6个月;
(三)考核计分在700-799分的,整改期为3个月。
第九条 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或二起每次死亡3-9人的同责以上特大行车事故的运输企业,考核结论为不合格,整改对象为该企业。
发生一起死亡3-9人同责以上特大行车事故的运输企业,考核结论为不合格,整改对象为该企业。设立分公司的企业,整改对象为肇事营运客车所在的分公司。
运输企业因发生特大行车责任事故进行整改的,整改期为1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对同时存在因发生特大行车事故和考核不合格而需要整改的运输企业,以因发生特大行车事故的整改期限为准。
第十条 运输企业在整改期内,暂停整改对象新增客运线路和参加客运线路招投标。整改对象为分公司时,母公司及其所属其他分公司不得在被整改的分公司所在地新增客运线路和参加客运线路招投标。
第十一条 营运客车按下列要求实行记分考核制。
(一)对营运客车的违规行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按《湖南省道路营运客车违规记分标准》(附件2)的规定予以记分;
(二)在车辆《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内记录,并将违规记分情况及时记入《湖南省道路营运客车违规记分台帐》(附件3);
(三)营运客车违规记分情况,每月汇总一次,通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对考核不合格的营运客车,由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作出线路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营运客车在一个考核期内初始记分值为零,累计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考核期。同一运输过程中的同一违规行为不重复记分;同一次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分别记分。运输企业所属营运客车违规记分值按记分率折算后扣减运输企业“经营行为”项的得分。
在考核期内,记分累积满20分的营运客车,由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记分累积满30分的,该车辆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车辆停运10天进行整改,相关责任人参加教育培训,由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有关牌证;一个考核年度内记分累积满50分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该车辆退出原线经营,其所在企业2年内不得在该线增补车辆。
第十三条 运输企业在接受考核时必须按要求提供管理制度、人员档案、单车承包合同、行车安全统计资料、投诉处理记录等相关资料。因运输企业未能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不接受现场检查而影响考核结果的,由运输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道路旅客运输质量信誉考核档案。按考核管理权限,每年12月至次年2月进行考核,并将每年度运输企业的考核结论和不合格的营运客车在相关媒体或网站公示,运输企业考核结论报作出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人员在考核工作中,要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如因考核人员失职,造成不良后果,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处理。
第十六条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或撤销存在重大失实的考核结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